安徽,女子被老板开除,起诉老板称他违法辞退,最后强执拿到了20000元赔偿,女子高兴之余发了个朋友圈,称:某地有名的铁公鸡,这次让你输个心服口服!谁知,老板看见了,认为女子侮辱嘲讽他,起诉女子要求她向自己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大姐此前给石某工作,后来因为一些事情遭到了辞退。 被辞退后,王大姐不服,她认为自己只是犯了小错,也没有给石某造成什么损失,他辞退自己是违法辞退。于是,王大姐起诉石某要求2N赔偿。 一般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前都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可石某拒绝调解,态度非常坚决。 一审认为,石某确实构成违法辞退,要求石某赔偿张大姐20000元。石某不服上诉,可二审仍旧判他败诉。 王大姐赢得了官司,可石某却一直拖着不给钱,王大姐找他要了多次都没结果,又申请了强制执行。 最终,经过执行,王大姐终于拿到了2万元的赔偿金。 钱到账后,王大姐一高兴发了个朋友圈,配图为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的2万元到账提醒的截图,文案为:某某地有名的铁公鸡,这次让你输个心服口服! 王大姐是高兴了,可石某不高兴了,特别是看到王大姐发的朋友圈后,石某怒火中烧,立即联系王大姐要求她删除。 王大姐称,她自己的朋友圈想怎么发就怎么发,石某管不着。两人一言不合吵了一架。 让王大姐没想到的是,没过几天,石某竟然将她起诉了。 石某称王大姐以铁公鸡称呼他,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质,要求王大姐立即删除并公开向他道歉,另外还得再赔偿他名誉损失费10万元。 王大姐不服气,反问道:我说的是铁公鸡又不是你,你和铁公鸡没关系,你有什么资格起诉我? 石某称,他的朋友们和熟人们给他起了个外号,就叫铁公鸡。 王大姐说:你说你的绰号叫铁公鸡,那我就承认我说的是你,可是我不是在侮辱你。诉讼期间你不调解,最后一直打到二审,你又拒不执行,诗经里就有赞扬公鸡的诗句,我说你铁公鸡,是在夸你意志坚强,根本不是骂你!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石某认为王大姐的言论构成侮辱和诽谤,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因此起诉王大姐要求她赔偿自己10万元。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从通常语义理解,“铁公鸡”在大众语境中带有吝啬、小气的贬义色彩。 但石某承认,铁公鸡是他的绰号,结合王大姐经历被违法辞退、漫长诉讼以及强制执行才拿到赔偿的背景,她在朋友圈的表述更多是一种情绪宣泄和对胜诉结果的表达。 诽谤是指故意或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王大姐在朋友圈所提及的内容,包括石某违法辞退、拒绝调解、二审败诉以及拒不执行等情况,均是基于真实发生的事件,并非虚构。 她所配的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的2万元到账提醒的截图,也进一步证明了言论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王大姐的言论不构成诽谤行为。 最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王大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表言论,属于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王大姐的言论虽然让石某感到不悦,但从法律角度看,并没有超出合理表达的界限。 最终,法院认为,铁公鸡是石某的外号,既然别人能叫,王大姐称呼他为铁公鸡并没有问题。 另外,王大姐配文中的“让你输个心服口服”也不存在贬损之意,配图也不属于不允许公开的内容。 王大姐的言论并无不当,并且,庭审期间王大姐已经将那条评论删除了,石某要求她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