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63岁老人发现年轻漂亮的女邻居好像不太正常,于是便动了歪心思。热情的帮她找工作、送吃的女邻居被感动。老人接着提出与其发生关系,每次给100块钱。谁知后来老人因100元借款与女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搬走并断了联系。数月后女子在医院产下一女婴,医生也发现女子精神不正常便报了警。结果悲剧了,老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并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女子胡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时而清醒时而迷糊,一直以来跟随老父亲共同生活。 2020年1月,胡某的父亲因病去世,而胡某没有亲人,平时都是一个人生活。由于胡某没有稳定的工作,日子过得非常艰难。 男子李某时年63岁,就住在胡某家楼上。当他无意中发现这件事情后,就对年轻漂亮的胡某动了歪心思。 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李某经常热心的给胡某介绍工作,时不时的还邀请胡某去家里吃饭,偶尔也会给胡某一些零花钱。 慢慢的,胡某对李某产生了依赖。李某见时机差不多了,于是便向胡某提出发生关系,每次给她100块钱。 这样的日子维持了一段时间后,由于胡某急用钱借了李某100块钱,可是等李某跟胡某要钱时,胡某身上却没有钱,李某认为胡某就是不想还钱,一气之下搬了家,还与胡某断绝了联系。 谁知,不久后胡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在几个月后在医院生下了一名女婴。 在住院期间,医生发现胡某的精神状态好像并不稳定,于是便打电话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下,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以涉嫌强j罪将李某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面对指控,李某坚称,自己与胡某是自由恋爱,发生关系也是你情我愿的结果,并不存在强迫。而且对于胡某怀孕这件事,李某并不知情。 至于胡某是否患有精神类的疾病,李某提出,两个人在交往期间,胡某的一切行为均与正常人无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审理时认为,结合胡某的病情鉴定,可以确定胡某患有精神疾病这一事实。另查明,李某与胡某自相识以来,两人交往密切。 李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在交往中不可能发现不了胡某的异常举动。 且对于李某的主张,李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法院认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其行为应构成强j罪,判决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6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