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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男子提前预约去银行取了170万元现金,结果刚出门准备上车时,就遇到歹

河南郑州,一男子提前预约去银行取了170万元现金,结果刚出门准备上车时,就遇到歹徒持枪抢劫。男子与歹徒缠斗了将近20分钟,最终保住了现金,但也被歹徒打成重伤左眼失明。事后,歹徒被抓住,并被判死缓。但是男子难以释怀,表示事发时,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只是在门口观望,连个报警电话也都没帮打!认为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据悉,去年7月初,倪先生因急用钱向预约了大额取款业务。 7月2日11点,倪先生在银行办理完取现业务,拎着装有17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走出银行。 谁料,刚走出银行,走到银行门口路边停放的车前,就被一名手持自制枪支的歹徒袭击。 随后,倪先生见对方抢走行李箱就跑,没跑就不就摔倒在地,便趁机上前压住对方,而后与对方发生撕扯。 歹徒随后挣脱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倪先生的钱最终是保住了,但是也被对方打成重伤左眼失明。 事发当日,歹徒便被警方抓获。 警方查明歹徒系因生意失败及期货赔钱无力承担债务,才产生了抢劫银行取款人的念头。之所以选择涉案银行是因为离家较远,歹徒事发前曾在涉案银行及另一银行附近多次蹲点,事发当日再次在涉案银行附近蹲点时,恰巧遇到倪先生。 抢劫属于重罪且是行为犯,《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无论抢劫数额大小,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其中具有持枪抢劫、或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任一情节之一的,更是面临严惩,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倪先生作为受害人,依法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歹徒赔偿医疗费等等损失,案件处理中,倪先生也向歹徒提出了38万元的索赔。 法院审理后,最终以构成抢劫罪,判处涉案歹徒死缓,不过仅支持了倪先生其中7.3万余元的索赔。 事后,倪先生难以释怀,表示事发时,在银行门口与歹徒缠斗了将近20分钟,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保安都看见了,但是都只是在门口观望,连一个报警电话都没帮打,还是其他在银行办理业务的人帮忙打的报警电话。 认为自己提前预约大额取现,拎着装有17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走出银行。银行应当保障自己上车落锁前的安全。自己被歹徒抢劫袭击遭受重伤,一只眼睛因此失明,银行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有记者关注到此事,向涉案银行了解情况,不过并未得到正面的回复,而针对大额取现安保问题,涉事银行客服称总行无明确指引,需结合网点实际情况;多家银行也表示无统一规定。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发生这样的事情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如果涉案银行针对大额取现存在相应安保规定,或者承诺,涉案银行安保人员未尽到相应的职责,涉案银行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即便涉案银行没有针对大额取现存在相应安保规定,或者承诺,笔者认为,基于大额取现这一交易本身的特点,涉案银行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安保服务。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来讲,银行门口区域属于银行经营场所的延伸,即便涉案银行没有提供安全义务,在发现歹徒抢劫储户时,也应当伸以援手。 涉事银行没有为大额取现客户提供安保义务也就罢了,在看到客户受到侵害时,视而不见,无动于衷!还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从这个角度来说,银行也需要承担责任!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像本案这样存在第三人侵权的,银行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只承担补充责任。 而所谓的补充责任是指是指在第一顺位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时,由第二顺位责任人在不足的范围内予以补充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倪先生只能在歹徒无法履行7万余元赔偿义务的范围内,要求银行赔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