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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男子酒后情绪失控朝妻子动手,还扬言“弄死你”,妻子抄起水果刀反击,结果

江苏昆山,男子酒后情绪失控朝妻子动手,还扬言“弄死你”,妻子抄起水果刀反击,结果导致男子腹部受重伤。事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男子妻子立案,但是检方审查后,却认为男子妻子属于正当防卫,对男子妻子作出不起诉处理。咋回事?(来源:光明网) 据悉,男子汪某与女子刘某系夫妻关系。 2024年7月6日晚上,汪某喝完酒后情绪突然失控。 刘某见状担心与汪某发生冲突,便躲到卧室里。 谁料,汪某见刘某进入卧室,也跟了上去,二话不说抓住刘某的衣领拖拽刘某。 刘某想要反抗,奈何与汪某之间力量悬殊,又被汪某推倒在床头柜旁、用身体压制。 随后,听到汪某还说要弄死自己,刘某慌乱之中拿起床头柜上的水果刀一顿乱捅,结果导致汪某腹部受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事发后,由于经鉴定汪某腹部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立案,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由于案发现场系在刘某与汪某的卧室,没有监控,也没有第三人,检方拿到案件后,为了清晰地还原案发时的情形,便全面调取了刘某与汪某双方的涉警记录和病历资料,同时还走访了双方的亲属邻居。 结果发现汪某经常酒后失控殴打刘某,案发半年前还曾把刘某的7根肋骨打骨折。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第一是,存在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第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是,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第四是,防卫针对侵害人防卫;第五是,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汪某在案发时殴打了刘某,对刘某而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刘某持刀捅刺汪某,针对的是汪某,即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且是在汪某施暴过程中持刀捅刺汪某,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看刘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意识,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两高、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防卫意图的认定,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具体到本案,检方审查后认为,汪某的家暴行为不断升级,面对汪某的再次家暴,刘某处于极度恐慌情绪之中,拿起随手可及的水果刀反击是摆脱暴力压制的有效方式,具有防卫意图。 而刘某持刀捅刺、砍划汪某的行为,无方向性、无致命性,也没有针对特定部位,采用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最终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终对刘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 刘某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担责,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以及1091条的规定,刘某如果要求与汪某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判离,同时,刘某还可以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汪某赔偿。 不过,据悉,案发后,刘某并没有与汪某离婚。 而据悉,案件虽然办结,检方也没有止步于此,事后又对刘某进行了回访,得知刘某与汪某没有离婚后,又考虑到汪某的家暴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反复性,依法联合妇联、社区等单位对汪某进行了严肃训诫。 最后,检方为家暴受害者撑腰!值得点赞!也再次警示家暴者,害人终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