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12月1日至7日是第八个“宪法宣传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以案说法。

未拔钥匙电动车遭“顺手牵羊”
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被依法惩处
01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某商业广场将被害人贾某临时停放在路边未拔钥匙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盗走。同日2时许,周某在某综合楼楼底将被害人粟某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二轮电动车、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案发后,周某于2025年2月1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周某承认其于2025年2月15日凌晨在某综合楼楼底偷窃了5个电瓶,但辩解称其将停路边未拔钥匙的二轮电动车骑走是捡拾行为,不属于盗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粟某经济损失。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车主将未拔钥匙的二轮电动车临时停在路边,该车辆仍属于车主实际占有的财物,不属于“遗忘物”,车主依然是该车辆的所有人,其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周某称将停放路边未拔钥匙的二轮电动车骑走是捡拾遗忘物行为,不符合常情常理。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电动车盗走,还盗取他人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侵犯他人财产,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盗窃电动车、电瓶看似获利微薄、涉案金额不高,实则可能已触犯刑法,涉嫌盗窃犯罪。盗窃分子莫要心怀贪念、心存侥幸。同时,提醒群众要养成规范停车、离车锁车、保护好财物的良好习惯和安全意识,切勿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切实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