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冤不冤?”新疆阿克苏,男子在业主群里投诉业委会主任后,恰巧碰见对方妻子。对方妻

“冤不冤?”新疆阿克苏,男子在业主群里投诉业委会主任后,恰巧碰见对方妻子。对方妻子逮着男子就骂,而后又拿手机朝男子胸口砸。男子随即用手掌反击,而后见对方妻子又拿手机朝自己面部挥动,一拳将对方妻子击倒,而后逃进电梯。怎料,对方妻子不愿罢休,爬起来追击男子,继续用手机击打男子,男子用手掌制止无果后,逃出电梯,直至跑出小区,才甩开对方妻子。事后,警方认为男子与对方妻子是互殴,对男子作出罚款13日、罚款700元的处罚,男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与警方理论未果后,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阿克苏中院) 据悉,51岁男子贾某与71岁的周大妈系一个小区同一栋楼的邻居。 周大妈的丈夫系小区业委会主任。 贾某与周大妈的丈夫因为物业管理问题存在矛盾。 1年前的一天晚上8点多,贾某写了一份关于周大妈丈夫的投诉材料并发到了业主群里。 当天晚上10点50分许,周大妈从小区电梯里出来时,刚巧碰见贾某,想到投诉的问题,便与贾某发生争吵。 吵着吵着,周大妈又用手中的手机砸贾某的胸部。 贾某随即用手掌反击,而后见周大妈又用手机向自己面部挥动,遂挥拳将周大妈击倒,而后逃进电梯。 怎料,周大妈不肯罢休,爬起来追进电梯,继续用手机击打贾某。 贾某用手机制止周大妈无果后,逃出电梯。 周大妈见状紧随其后追击贾某。 两人一前一后,一逃一追,直到跑出小区,才罢休。 事后,警方介入,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贾某与周大妈之间系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具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等情节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因事发后贾某表示不需要去医院进行检查、伤情鉴定,而医院对周大妈的诊断为左眼睑挫伤;左眼眶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部、颌面部、臀部、右前臂),经鉴定,周大妈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范围。 又因周大妈的年龄已经超过60岁,警方对周大妈作出拘留6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对贾某作出拘留13日罚款700元的处罚。 不过,贾某被处罚后,表示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与警方理论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贾某表示,事发时是周大妈首先故意辱骂、挑衅、攻击和殴打自己,自己在捍卫与制止对自身生命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被迫对周大妈进行反击。事发监控视频也可以很清晰地看到:自己在面对周大妈用手机大力捅、砸时,一直后退、避让,也未发声辱骂周大妈,没有任何伤害周大妈的故意,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面对贾某的控诉,警方则认为贾某的行为不具有紧迫性,属于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70周岁的周大妈实施殴打和辱骂的行为危害性较低,贾某对70周岁的周大妈进行殴打,手段与侵害程度极其不相当,也超出了适度性,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互相殴打的行为。对贾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贾某对周大妈事实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还是正当防卫。 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主客观因素、对象、限度等条件,贾某的反击行为与周大妈构成相互斗殴行为,而不构成正当防卫。驳回了贾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贾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周大妈与贾某在电梯内发生争吵,周大妈用手机砸贾某的胸部,贾某随之用手掌反击,周大妈继续用手机向贾某的面部挥动,贾某遂挥拳击倒周大妈。 正当防卫需满足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侵害行为,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等条件。 贾某将周大妈击倒在地的行为缺乏防卫意图,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最终同样认为贾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决驳回了贾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