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一条线值得关注一下:2008年,中央政法委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轻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把“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写进国家基本法律,并出台了配套文件如《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等2022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首次统一了封存范围(含不起诉、无罪、管制、缓刑、假释等全链条)、封存主体、电子数据加标、查询审批、保密责任及解封程序。应封存的仍为轻罪(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学界关于未成年人轻罪封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将其视为“成功案例”。如《最高法咨询委第六调研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写道: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情况来看,该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显著成效,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是,如果说“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封存”完全是好事,就和很多人的个人感受并不完全吻合:-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个案的恶劣程度逐渐增加;-中小学教师普遍反映现在的学生更难管理;-学生更早地意识到犯罪会被轻判、不判,与成年人(家长、教师)对抗时更加肆无忌惮;-学生身高增加,发育更早,一旦发生暴力犯罪,伤害性更强。所以,“未成年人轻罪封存”,是否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倾向增加,犯罪性质变得更恶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严重?“法学专家”是不是应该回答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