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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解读一下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两条折线:(数据来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还是要解读一下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两条折线:(数据来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受理审查逮捕:侦查初期检察院对公安“提请批捕”的把关,决定是否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受理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公安“移送起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将案件推向审判这两个决定都由检察院作出。可以看出,“审查起诉”永远比“审查逮捕”高,那区别在哪里呢?🔻两者的数字差,体现了对主观恶性小、再犯风险低、教育挽救条件充分的未成年嫌疑人,原则上“能不捕的不捕、能不押的不押”;🔻具体一点,这个数字包括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备有效监护或帮教条件(家庭管教措施落实;学校、社区愿意承担观护责任;有固定住所、保证人,能保证随传随到)的未成年嫌疑人。更通俗一点说,就是犯的事儿不算最恶劣,检察院一不担心嫌疑人跑路,二不担心嫌疑人在候审期间再犯的,这些人可以取保候审,而不必在看守所里等着审判。名词解释完了,那怎么看待整体上“审查逮捕”的数字增长较为平缓,而“审查起诉”减去“审查逮捕”的数字在2019年之后呈现明显增长的趋势?🔺我个人解读(当然也可以有其他解读)——不捕不押这一数字的“增量”,就体现了轻罪封存等政策修改带来的影响:🔺一些本来不会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认知到犯罪对自己未来的影响已经因为轻罪封存等措施而降低,因此选择了相对不太恶劣的犯罪行为(但仍然是犯罪);🔺而恶性犯罪(即需要逮捕的类别)由于后果严重且仍然不封存,其数字上升较为缓慢。如果没有某些政策,有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大概是不会去犯轻罪的。解读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