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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层面的“选择性借鉴”,比贪污更该警惕! 有网友说了一句特别刺耳但也特别醒

立法层面的“选择性借鉴”,比贪污更该警惕! 有网友说了一句特别刺耳但也特别醒脑的话:“立法层面的腐败,比贪污腐败更可怕。” 最近一些专家被质疑得很厉害。大家不理解的是:你们既然总说“西方制度先进、经验成熟”,那为什么只挑人家的一部分学?为什么不全部照搬? 网友举了几个例子,挺直白的:既然觉得西方的刑事制度最能保护人权,那要不要也学他们——把重刑犯流放到偏远岛屿?这也是“西方经验”。 很多人不知道,这个所谓的西方流放制度,压根不是什么人权保障举措,而是有明确历史档案可查的殖民掠夺配套手段。英国早在1717年就通过立法,把罪犯流放到北美殖民地,1784年又专门出台法案,将流放目的地转向“新荷兰”也就是如今的澳大利亚。 1787年英王乔治三世还专门在议会宣布,转送罪犯是为了缓解本土监狱拥挤的困境。当时运送罪犯的船只被称作“地狱之船”,1790年英国“第二舰队”运送的400多名罪犯,途中死亡率超过30%,这和专家口中的“人权保护”完全是两码事。 更让人诟病的是,抵达澳洲的罪犯还会被强制推行“土地恩赐制”和“犯人劳动指派制”。总督会把土地分给军政官员和自由移民,再指派罪犯去耕作,1810年就有1/3的英军士兵退役后靠着罪犯劳动占据大片土地,军人W.费斯佛1799年只拿到25英亩地,到1828年就扩张到2190英亩。 这种制度本质是带着奴隶劳动色彩的殖民经济模式,可那些鼓吹照搬的专家,却刻意回避了这段血腥历史。他们大多出身和西方学术体系深度绑定的机构,接触的都是经过美化的西方制度案例,完全不提制度背后的殖民原罪。 这些专家还总拿西方保释制度举例,说其能保障嫌疑人权利,却绝口不提该制度的阶级鸿沟。美国民权委员会2023年报告显示,非裔美国人被告的保释金中位数比白人高出35%,而且相同犯罪情节下,黑人被拒绝保释的概率是白人的两倍。 哈佛大学Crystal Yang教授的研究更直接,就算排除犯罪严重程度等因素,黑人被告的审前羁押率仍比白人高10-15个百分点。这种“有钱就能保释、没钱只能羁押”的现状,本质是司法资源的阶级垄断,可专家们对此却选择性失明。 再看欧洲的刑事制度,欧洲人权法院在2009年萨多斯诉土耳其案中就明确,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起就该获得律师帮助 。但我国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虽允许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却没赋予嫌疑人讯问前咨询律师或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 。 不过这并非我们不愿借鉴,而是要结合国情。最高法2013年就印发意见,明确刑事审判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还要坚守疑罪从无原则。我国的刑事制度设计,是基于人口规模和社会结构的综合考量,和西方有本质区别。 那些专家的问题,就在于脱离历史语境和本土实际谈制度借鉴。他们只截取西方制度的表层优势,却无视其历史弊端和阶级属性,这种论调其实是学术立场僵化的体现。 立法层面的“腐败”,恰恰体现在这种选择性借鉴里。如果制定规则的人,用碎片化的西方经验误导公众,甚至否定本土制度的合理性,那带来的危害远比个体贪污要深远。毕竟法治规则的根基,是贴合国情的公平正义,而非生搬硬套的外来制度。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