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需谨慎,“名义借款”藏风险!
“哥们儿,帮我签个贷款合同呗,钱我来还,跟你没啥关系!”
“亲戚开口不好拒绝,就帮着出个面,反正钱不是我用,能有啥事儿?”
生活里,这样的“人情请求”是不是很耳熟?不少人抹不开面子一口答应,心里还打着“我没花钱就不用担责”的小算盘。可别不当回事!这看似简单的“签字”动作,在金融借款里藏着大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实际借款人“跑路”,名义借款人可能就得替人“背锅”。
比如,小李的朋友因信用记录不佳无法从银行贷款,便请求小李以自己的名义帮忙贷款,承诺会按时还款。小李出于友情答应了,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银行将款项发放后,朋友却未能如约还款,银行最终将小李告上法庭。又或者,公司老板让员工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结果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员工面临着还款压力。这些案例都涉及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讲,金融借款合同是约束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重要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金融借款中,名义借款人就是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人,从合同层面上看,其承担着还款的首要责任。但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不同情形下,责任划分也不同:
1.若银行不知晓实际借款人: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不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那么一般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因为银行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任,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名义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若银行知晓实际借款人:当有证据表明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就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那么借款合同可能直接约束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比如,小张受公司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银行在审批贷款时,知晓该款项是用于公司经营,且公司也向银行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实际借款人即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
3.债务加入情形:如果实际借款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这就构成了债务加入,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假设小李以自己名义为朋友小赵贷款,后来小赵主动向银行表示愿意和小李一起偿还贷款,并且银行也同意了,那么当贷款逾期未还时,小李和小赵需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金融安全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个人信用是公民宝贵的无形资产。愿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名义借款”陷阱,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与信用记录,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诚信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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