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山东淄博,一饭店女老板阻止男顾客用桌角开酒瓶,谁知竟遭到对方的殴打。女老板反抗中

山东淄博,一饭店女老板阻止男顾客用桌角开酒瓶,谁知竟遭到对方的殴打。女老板反抗中向男顾客扔了个酒瓶子,最终致男顾客受到了轻微伤。警方认为二人的行为属于互殴,故行政拘留了女老板5天。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也认为女老板存在过错,警方处罚没有问题。但女老板还是不服,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要求再审并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开了一家小饭馆,已经营多年。2020年11月22日晚上,张女士的店内来了两名醉酒男子,他们进门后直接走到其中一位顾客座位上,随后与那位顾客热情的聊了起来。 期间,其中一名醉酒男子刘某拿起地上的啤酒,直接用桌子的角磕瓶盖,连磕了几次都没磕掉瓶盖,但桌角却起了印子。 张女士见状立即给刘某递了一个开瓶器,示意刘某用开瓶器,别和桌角过不去。谁知张女士的好意提醒,却让刘某觉得丢了面子,气得他当场把酒瓶往地上一摔,碎片溅得满地都是。 张女士被吓得往后退了一步,本能想掏手机报警,可还没等她拨出电话,刘某就直接向张女士的面部打了一拳,导致张女士的头部撞在另外一张桌子的桌角,顿时疼得没力气站起来,而张女士5岁的儿子在旁边被吓得直哭。 见刘某还打算动手,张女士抓起旁边桌上的啤酒瓶,向刘某扔了过去。随后二人扭打了几下,被周围的顾客拉开,整个过程持续不到1分钟。 之后,张女士报了警。警方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张女士和刘某属于互殴,且张女士对刘某造成了轻微伤的伤害,所以对张女士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同时,警方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故对其采取了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然而更让张女士崩溃的是,刘某的父母得知后找上了门,说张女士扔酒瓶子砸中了他们的儿子刘某的面部,导致刘某面部上留下了1厘米的疤痕,所以要求张女士赔偿4万元。 张女士觉得十分委屈,自己只不过递了个开瓶器,就被对方打倒在地,难道自己就不能还手,只能被挨打吗? 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张女士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可没想到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张女士是个不服输的女子,她坚定的相信自己是无辜的,也想给儿子树立一个坚韧不拔的形象,所以她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希望检察院能明察秋毫,还自己一个清白。 检察官对于张女士的申请十分重视,在反复查看监控后,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 就是在二人扭打时,刘某将张女士压在身下,而旁边就是暖气片。按照刘某脸上的伤来看,并不像是被啤酒瓶砸伤的,更像是撞到了暖气片上所形成的。而法医那边也解释了啤酒瓶砸伤与磕碰伤的伤痕并不一致,刘某脸上的伤更像是磕伤的。 其次,刘某是一个1.8米的高大男子,他喝醉后将只有1.5米的张女士打倒在地。面对如此高大的男子,张女士如何反击才能算与刘某的暴力行为相当?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一)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二)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检察官认为,张女士在面对刘某的暴力殴打时,其情急之下向刘某扔啤酒瓶,目的只是为了自保,且没有对刘某造成重伤或死亡,所以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2024年4月份,法院重新受理了此案,并认定刘某脸上的伤情存在疑点,并不能确定是张女士扔啤酒瓶砸伤。综合考虑事发当时的情况,可以认定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由此可见,警方对张女士做出的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对张女士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人表示,还好检察官们是头脑清醒的,否则这又是一起冤案。 还有网友表示,那些判决不是正当防卫的法官也必须予以惩戒,连这点都看不明白,当什么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