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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所、金证评估被深交所公开谴责!致同所被书面警示!

文/梧桐小新

12月5日,深交所官网公布了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孙涛、杨保战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对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函及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任一优、商岩岩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经查,天健所为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涛和杨保战,出具的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异常客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深交所决定对天健所、孙涛、杨保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经查,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在对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科视界)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对主要客户及订单核查验证工作执行不到位;未对盈利预测的关键支撑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评估过程中未保持充分的独立性;未记录其他权益投资价值评定估算过程;评估结论形成日早于重要评估资料获取日,深交所决定对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23年12月8日,深交所受理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致同所为项目申报会计师,任一优、商岩岩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标的公司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大地修复)对环境修复项目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按照各项目实际累计发生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以供应商签字盖章的工程完成产值确认表为佐证,并以经客户或监理签字盖章确认的产值(工程量)确认单进行复核。致同所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执行了控制测试、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项目成本执行检查和截止性测试等,并发表核查意见称大地修复根据投入法确认项目完工百分比,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大地修复部分项目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大地修复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的影响金额分别为6638.64万元、-473.77万元,占大地修复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35%、-0.81%;对大地修复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分别为1695.41万元、-63.49万元,占大地修复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6.98%、-1.13%。致同所对大地修复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成本核算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同时,致同所的部分函证、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深交所决定对致同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任一优、商岩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当事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涉案审计项目审计机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孙涛,涉案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

杨保战,涉案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查明的事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孙涛、杨保战在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天健出具的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5月27日,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公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购买中科视界100%股权。经查明,上述《报告书(草案)》中有关中科视界2023年、2024年存在虚增收入、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5月9日,天健为中科视界2023年和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5-90号),上述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涛和杨保战。

二、天健在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某物理研究所是中科视界2024年度第一大客户,其中4笔合同发货方式存在异常,约定交货方式与天健有关客户访谈记录交货方式不符。中科视界客户上海某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回款进展与发货及验收情况不符。中科视界客户新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标的验收日期早于物流签收日期。天健未就上述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异常客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科视界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天健在审计过程中,未针对该公司访谈对象拒绝签字等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天健为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孙涛、杨保战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健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3条、第12.1.4条、第12.3.3条的规定,孙涛、杨保战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3.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孙涛、杨保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天健、孙涛、杨保战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天健、孙涛、杨保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5日

当事人: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涉案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孙凯刚,涉案评估项目负责人;

赖明磷,涉案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

谢刚凯,涉案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查明的事实,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在对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3月3日,金证评估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或上市公司)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富煌钢构委托金证评估对中科视界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2025年5月10日,金证评估出具《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5〕第0213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为赖明磷和谢刚凯。金证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果为114,000.00万元。

二、金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对主要客户及订单核查验证工作执行不到位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证评估以中科视界2024年收入为基础对未来营业收入进行预测和评估,应当对2024年营业收入准确性进行验证。金证评估对主要客户进行走访过程中,仅按照访谈记录表设计的问题进行记录,未对收入确认及验收时点准确性、验收单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经查明,中科视界与四家客户的业务不应在2024年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中科视界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2,465.64万元。本次评估基础数据2024年营业收入不准确。

(二)未对盈利预测的关键支撑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根据评估底稿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证评估主要使用2025年1-4月份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情况验证预测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合理性,但金证评估未对2025年1-4月份营业收入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三)评估过程中未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评估期间,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相关股东、中科视界管理层及金证评估就估值进行反复沟通,金证评估在缺乏充分的业绩预测支撑材料的情况下,应上市公司要求,通过不断调整盈利预测数据向上市公司提供了多套估值方案。后相关方对盈利预测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11.4亿元估值方案进行评估。金证评估知悉上述情况,寻找支持相关盈利预测的补充材料,于5月10日出具评估报告,估值11.4亿元。

(四)未记录其他权益投资价值评定估算过程

合肥海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图微电子)系中科视界参股公司。金证评估按照海图微电子最近一期融资估值11.50亿元确认股权的账面价值为6,052.04万元,评估价值为6,052.04万元,评估底稿中未见上述资产估值价格公允的合理性分析。

(五)评估结论形成日早于重要评估资料获取日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底稿,中科视界提供的盈利预测数据为涉案项目重要评估资料。评估结论形成日为2025年5月10日,评估底稿及金证评估提供的说明显示,中科视界于2025年5月22日向金证评估提供最终版本盈利预测数据。

金证评估在中科视界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3条、第12.1.4条、第12.4.7条的规定。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4.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5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12月8日,本所受理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项目申报会计师。经查明,致同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标的公司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修复)对环境修复项目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按照各项目实际累计发生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以供应商签字盖章的工程完成产值确认表为佐证,并以经客户或监理签字盖章确认的产值(工程量)确认单进行复核。致同所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执行了控制测试、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项目成本执行检查和截止性测试等,并发表核查意见称大地修复根据投入法确认项目完工百分比,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经查,大地修复部分项目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大地修复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的影响金额分别为6638.64万元、-473.77万元,占大地修复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35%、-0.81%;对大地修复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分别为1695.41万元、-63.49万元,占大地修复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6.98%、-1.13%。致同所对大地修复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成本核算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同时,致同所的部分函证、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和《上市规则》第12.3条规定,本所决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致同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核查意见,保证重组申报文件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年12月5日

当事人:

任一优,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商岩岩,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3年12月8日,本所受理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任一优、商岩岩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明,任一优、商岩岩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标的公司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修复)对环境修复项目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按照各项目实际累计发生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以供应商签字盖章的工程完成产值确认表为佐证,并以经客户或监理签字盖章确认的产值(工程量)确认单进行复核。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执行了控制测试、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项目成本执行检查和截止性测试等,并发表核查意见称大地修复根据投入法确认项目完工百分比,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经查,大地修复部分项目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大地修复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的影响金额分别为6638.64万元、-473.77万元,占大地修复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35%、-0.81%;对大地修复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分别为1695.41万元、-63.49万元,占大地修复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6.98%、-1.13%。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大地修复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成本核算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同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部分函证、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任一优、商岩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和《上市规则》第12.7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任一优、商岩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任一优、商岩岩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