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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丨恋爱期间的借贷转账,分手后能以借款为由要回吗?

在恋爱中的情侣难免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金钱往来,且并不会对转账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可是一旦产生矛盾后分手,又会有主张返还转账的纠纷。这种时候该怎么办呢?近日,敦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李某向刘某借了10000元钱,并给刘某出具了一张10000元借条。同日,刘某通过微信直接转账给李某1万元。2023年2月,刘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李某转账20000元和9000元。李某在2023年9月偿还刘某5000元后,仍欠刘某34000元未还,刘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庭审中,承办法官经过审理查明,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两人在2021年至2023年9月期间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6月,刘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0000元,同日李某向刘某出具手写借条一份,2023年2月,刘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20000元,后刘某又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9000元,两笔转账均未备注具体用途。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

刘某与李某2021年至2023年9月期间系情侣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分为两类:

一类是既存在债权凭证又存在转账凭证,即2022年6月的10000元,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交付10000元,同日李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该借条虽为复印件,但李某仅表示时间长记不清是否是其本人所写,不申请笔迹鉴定,并承认收到该笔10000元,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该借条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李某虽否认与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就该笔10000元在刘某与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另一类是不存在债权凭证,仅有转账凭证,即刘某与李某之间的其他笔转账,对于其他笔转账,李某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刘某亦不能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没有借条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不能简单将转账认定为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经济交往的双方之间,因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甚至家庭关系混杂,情感、金钱等因素交织,双方经济往来账目繁杂、混乱非常普遍。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因素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一方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法官在此提醒,在恋爱关系中,金钱与感情永远是一场永恒的辩论,但也需要提醒各位情侣,金钱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要懂得在一段关系中保持相对理智,不要让感情冲昏头脑,也不要无限制地向对方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