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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36岁男子到情人出租房与情人幽会,结果恰巧被情人200多斤重的外甥撞破

云南玉溪,36岁男子到情人出租房与情人幽会,结果恰巧被情人200多斤重的外甥撞破,质问、殴打、堵在屋内、持刀威胁,男子一咬牙从3楼窗户跳了下去,因摔伤致残,事后向情人及情人外甥索赔36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去年6月,36岁的杨先生在外打工时,与同样在外打工43岁的杨女士结识。 虽然交往中,杨先生得知杨女士已经结婚,但是一来二去,还是与杨女士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此后,杨先生便经常前往杨女士所在的出租屋与杨女士幽会。 去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杨先生再次前往杨女士的出租房,刚在杨女士出租房内吃完饭,就听到“砰砰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 杨女士慌了,连忙询问是谁!得知是自己的外甥赵某,后便示意杨先生整理好衣物,躲起来。 哪成想,随后,赵某进屋后还是发现了杨先生! 如果杨先生不躲或许赵某也没多想,但是这一躲让赵某意识到问题! 赵某当即询问杨先生是谁,又与自己的舅妈什么关系! 杨先生理亏心虚,支支吾吾说不出话,起身想溜。 怎料,身高一米八几、体重206斤的赵某根本不愿意放过杨先生,见状快步上前,将杨先生拦住,要求杨先生回答自己,把话说清楚! 杨先生认为赵某虽然长得人高马大,但依旧是个孩子,管不着大人之间的事情,也来了气,与赵某吵了起来。 争吵中,赵某直接挥拳砸向杨先生的头和鼻子。 杨先生只觉鼻子一酸,鼻血瞬间涌出,染红了衣服。 杨先生攥拳想进行反击,奈何体重仅116斤身材瘦弱,拳头打在赵某的身上如同挠痒。 而杨先生的反抗更是激怒了赵某,随后赵某一把抓住杨先生的胳膊将杨先生甩到床上,整个人压了上去,死死掐住了杨先生的脖子。 杨先生奋力反抗,杨女士也不停地劝说赵某,赵某才松开杨先生。 好不容易挣脱后,杨先生连爬带跑冲向门口,想要逃离现场,结果又却被大壮再次堵住,拽推回屋里。 “今天必须说清楚!”不仅如此,情绪激动的大壮还抄起桌上的水果刀,指着杨先生嘶吼! 杨女士见状担心事情闹大,一边劝大壮把刀放下,一边死死抱住大壮往门口拉。 杨先生看了一下窗户,不及多想,一咬牙从窗户处跳了下去。 杨女士见状吓得尖叫,赵某也懵了。 随后,杨女士和赵某连忙冲到楼下查看情况,好在只是3楼,杨先生并没有丧命,但也摔倒不轻,多处骨折致残。 事后,杨先生难以释怀,认为自己之所以选择跳楼是被赵某逼得,赵某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事发在杨女士家中,杨女士也应当承担责任,要求赵某与杨女士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赵某与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赵某与杨女士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与杨女士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赵某与杨女士是否存在过错且与杨先生跳楼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行为会侵害他人权益,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预见行为可能致害却因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可避免。 这里的因果关系则是指常用 “若无则不” 与相当因果关系判断。 所谓“若无则不”是指若无该行为,损害是否仍会发生?若否,则存在事实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则是指判断行为是否通常会导致此类损害。 如果一个行为与一个损害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又通常会导致相应的损害。就可以认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虽然杨先生与杨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但是杨先生的生命、健康权仍受法律的保护。 赵某殴打、持刀威胁杨先生等行为已然侵犯了杨先生的生命健康权,存在过错。 如果不是赵某殴打、持刀威胁杨先生,杨先生也不会选择跳楼。 杨先生在被赵某殴打、持刀威胁、数次逃离出租房都被赵某拦下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恐惧心理,头脑一热,选择跳楼也符合一个正常人的反应。即赵某的过错行为与杨先生跳楼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虽然事发在杨女士家中,但杨女士并没有对杨先生实施侵害行为,且全程在劝阻赵某对杨先生实施侵害,不存在过错,也与杨先生跳楼受伤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也正是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先生与杨女士的不正当关系被赵某发现后,杨先生选择回避,也没有采取缓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被赵某殴打时,可以第一时间报警而没有报警,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判决赵某承担60%的责任,杨先生自担40%,核定杨先生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赵某限期赔偿杨先生医疗费等等各项损失18.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