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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男子和女子恋爱9个月,就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女友,还给女友转了1000

辽宁大连,男子和女子恋爱9个月,就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女友,还给女友转了100001元。双方约定:这些都是男子自愿无偿赠与给女子的,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如果2人分手,男子不能要求女子返还。后两人因买房、买车等现实问题分手,男子要求女子返还房子和自己赠与给她的1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返还房子和80001元彩礼款给男子,二审判决让男子傻眼。 2024年3月,张林通过相亲平台,认识了女子于娟,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几个月相处下来,张林觉得于娟就是自己这辈子要找的那个有缘人,他想跟于娟结婚。 于娟却提出了要求,结婚可以,但是得看他的诚意。 2024年12月,双方签下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中,张林自愿把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无偿赠与给于娟,并给于娟100001元。 在协议中,双方还明确约定:该赠与是男方自愿无偿赠与给女方的,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双方分手后,男方不得要求女方返还,不会撤销赠与,永不反悔。 张林想着反正两人也是要结婚的,自己的东西迟早都是女友的,只要女友开心,自己做什么都愿意。 签好协议后,双方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林把房子过户给了于娟,同时,也把100001元转给了她。 之后的情人节,两人还是正常交往,张林也像之前一样,给女友转了1314的红包,后来又陆陆续续给女友转了2个9999元的和一笔1003元的转账。 他希望自己和女友的感情能够长长久久,一直幸福下去。 为了顺利结婚,2025年3月,张林开始四处看婚房,并跟于娟商量买房买车的事情。 因之前他已经转了不少钱给于娟,他希望于娟也为两人买房买车添砖加瓦,可双方因经济问题,频频发生争吵,后两人分手。 分手之后,张林心中五味杂陈,他认为自己当初把房子和钱款给于娟,是想跟对方结婚的,如今自己人财两空,他要求于娟把房子和钱款都返还给自己。 但是于娟却说:张林之所以把房子过户给自己,是因为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张林隐瞒了他有过婚史这件事,对自己造成了伤害,他是为了弥补过错,才把房子过户给她的。 另外,双方在赠与协议里也写的很清楚:张林对自己的赠与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不附加任何条件,就算分手,对方也不能要求自己返还。 两人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张林一纸诉状,将于娟告上了法庭。 情侣之间恋爱赠与是否需要返还,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赠与财产的性质、目的、金额大小以及双方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经常会互赠一些价值较小的礼物或者进行小额转账,比如送鲜花、巧克力等小礼物,或者转账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这些行为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一旦交付,赠与方就不能要求受赠方返还。 如果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的,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的,那么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交往是为结婚为目的的,张林将房子赠与给于娟,也是想跟对方缔结婚姻,房子和100001元都属于彩礼的性质。 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判决于娟向张林返还房产和80001元彩礼款。 于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协议里明确约定:这个赠与不添加任何附加条件,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就算双方分手了,也不能要求返还,而且不会撤销赠与,双方都承诺永不反悔。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张林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对于那100001元款项,协议里有明确约定,所以于娟不用返还。 但是考虑到双方的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子的价值也比较大,并且张林系一般工薪阶层,这是他名下的唯一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于娟把房子返还给张林,赠与的款项无需返还。 张林本想着跟于娟有个美好的未来,还未结婚,就将自己的房产和大额存款转给于娟,最终两人因买房、买车的现实问题产生矛盾,感情没了,还因财产分割闹上了法庭。 恋爱结婚,不能只想着浪漫和甜蜜,也要考虑到一些现实的因素。 在做出一些重大的财产决定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多和对方沟通,了解彼此的想法和需求,不要过早把自己的财产转给他人,以免人财两空,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