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为持续加强出租房屋规范管理,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制度,保障居民居住安全与生活秩序,延庆警方依托“冬季攻势”专项行动,持续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全面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良好治安环境。
[案例一]
近日,延庆公安分局夏都派出所民警在延庆区延庆镇东屯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解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解某某罚款处罚。
[案例二]
近日,延庆公安分局康庄派出所民警在延庆区康庄镇望都家园小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孟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孟某某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