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本来已经很残酷了,无论是在量刑,还是在酷刑的使用上都大大超过了《唐律》。可是朱元璋觉得不够,他在《大诰》四编中把封建法律的残酷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如《唐律》已经废除了古代五刑:墨、劓、非、宫、大辟等肉刑,代以笞、杖、徒、流、死。在这方面,《大明律》是文明史上大倒退,它恢复了大辟、凌迟、枭首、刺字、阉割、枷号等酷刑,而且滥用死刑。《大诰》四编在此基础上更加扩大了这些酷刑的使用的范围。如《大明律》只有“谋反大逆”才治以“族诛之罪”(《唐律》只斩祖、父和十六岁以上的子孙,其他人不处死),而《大诰》四编所列的族诛的许多只是寻常过犯。如在起解官物时,“卖富差贫”,“滥设吏卒,役民如虎”,的“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及有司官吏皆族诛”。《大诰》四编中还开创使用了新的肉刑,如断手、挑筋、剁指等。(《朱元璋的建国术与治国术》 作者:王学泰 原载于《贵州文史天地》1999年05期)明朝那些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