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近年来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多发、频发,涉诉金额虽然较小,但影响到居民的日常生活。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从近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精心筛选典型案例,走进社区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预防教育作用,以期推动物业服务纠纷依法有效妥善化解,示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法诚信履约,推动形成良性互动、和谐稳定的社区关系。

自身原因没有收房延迟期间费用自担
何某系某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41.02㎡,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因何某自2023年11月1日起未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物业费。
“没有收房,无需支付物业费。”何某辩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通知程序合法,何某因个人原因未进行收房,不影响物业费收取。其抗辩未收房无需支付物业费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遂依法判决何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物业费。

承办法官李杰解释,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不少业主存在困惑,认为未收房就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应该支付物业费。司法实践中,没有收房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应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确因房屋质量问题不符合交房条件而没有收房,质量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等主体承担;如果房屋已符合交房条件,业主因自身原因延迟收房,延迟收房期间的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建议广大业主在开发商通知收房后积极验房,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