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劣根性是中国人天生就有吗?李向安:靠现代法治手段刮骨疗毒】“劣根性”一词,常被用以描述某些被视为民族特性的负面行为模式,如奴性心理、旁观冷漠、不讲信用、自私短视或精神胜利法等。然而,这些特质是否真是与生俱来的民族基因?抑或是特定社会结构的产物?最近与知名律师李向安交谈这个话题,李律师尖锐指出:若想解决这个问题,得靠构建现代法治手段“刮骨疗毒”。鲁迅先生曾尖锐批判国民性中的弱点,他的杂文如匕首投枪,篇篇都指向民族劣根性;他在小说中塑造的人物,也都成为民族劣根性的典型形象。但依我看来,这些“劣根性”并不是民族基因所载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环境的产物。这是在漫长的集权专制社会里,资源匮乏与规则缺位迫使个体形成的“自我保护策略”,或顺从权威以求生存,或漠视他人以避风险……,这种适应性行为也是一种“适者生存”,不然你就活不下去。把这种“适应”解读为民族特性,是没有看透这个病,当然也就不会治好这个病。这种“病”的病理来自于“压制型社会”,就像传染病一样,几乎人人皆有。例如,阿Q的“精神胜利法”常被视为民族劣根性的象征,但更深层次看,它是绝望处境下人类共有的心理反应,也是一种精神上的“自我保护”,并非中国独有。客观地说,如果没有这么点“精神胜利法”,人在被压迫下就会抑郁了,精神分裂了,甚至跳河轻生了,没了活路。因为人活一口气,这口气连阿Q式的发泄渠道也没了,还能活在这个世界吗?历史事实证明:所谓“劣根性”是社会环境的产物,而非先天注定。李向安律师强调:根治民族劣根性的良方,就是运用现代法治思想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用“法治”取代“人治”,推翻人压迫人、人看不起人的奴役世界,代之以“人人平等”,这种“劣根性”自然而然就消失了,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人治的弊端在于权力腐败与规则随意性,而法治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保障权利平等与救济有效。用句通俗话讲,即便蒙冤受屈了,有地方说理去,每个衙门都是“包青天”,老百姓怎么会有“劣根性”呢?依靠现代法治社会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协同,消除资源垄断与规则缺失,就能根除“劣根性”滋生的土壤。改革的方向,应是构建现代公民社会、现代法治社会的方向,这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也唯有“法治”才能巩固改革成果、稳定社会预期。当然,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任重道远的,构建法治社会需多管齐下。在制度层面,应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完善立法与司法独立,确保权力受到制约;在文化层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群体和谐与伦理道德,同时摒弃“明君清官”的偶然性依赖;在教育层面,要从上到下培养公民守法习惯,让法治思维内化为行为准则。李向安认为,法治不仅是规则体系,更是思想精神信仰,它通过公平与正义的实践,重塑社会行为模式。当个体在法治框架下获得尊严与保障,所谓“劣根性”将自然消解。“民族劣根性”非天然存在,而是历史对社会结构的映射。中华民族是有着许多优秀传统美德的民族,相比其他民族有更多的优点。李向安律师的论断揭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出路:唯有构建现代法治社会,以制度之力根治系统性缺陷,方能实现民族精神的焕新。这不仅是治理方式的变革,更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民商诉讼、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