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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名给好友买房判还400万贷款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福州女子林某为“借名买房”的行为付出代价。2017年,林某、徐某与福州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林某以其名下福州市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徐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因二人未偿还到期贷款,福州某银行将林某、徐某诉至鼓楼法院。林某主张,徐某与自己系朋友关系。

2013年,徐某以林某名义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房屋首付及月供均由徐某支付,交房后一直由徐某使用,之后徐某为筹集经营资金,让林某以该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由徐某本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林某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作为登记所有权人,以其名下房产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银行依法取得抵押权,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当林某未能按期还款时,银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最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对案涉400多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