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银行输了!”大连,女子花127万多元全款购房,入住近十年,才得知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要被拍卖……女子:“我真金白银买的房子,怎么会被拍卖?房子没了,我们住哪里?” 孙女士在2015年用全部积蓄购买了大连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交付购房款后,房屋一直属于她的占有和使用。但近年来,孙女士多次无法办理产权证。直到法院公告显示,她的房子被拍卖,她才发现开发商在未告知购房者的情况下,将小区里的61套房屋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银行宣布依法行使抵押权进行拍卖。 开发商在售房后,将已售出的房屋进行抵押是否合法?根据《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售出的房屋在没有经过买房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将房屋再次抵押,否则抵押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无效。 这就问,银行在放贷前是否有充分审查房屋的抵押状态,是否知晓房屋已售出?如果银行未尽合理尽职调查,可能存在疏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如果购房者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房屋,且房屋用于居住,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优先于抵押权。这意味着,孙女士的权益应优于抵押权的实现。 孙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交付居住使用,已形成事实产权,法律上享有相应的居住权益,法院判决保护孙女士的权益符合法律精神。 法院判决明确支持了“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原则,既保护了善意购房者,也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平的维护。 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加强审查程序,核实抵押物的权属状态。如果银行事前没有进行合理调查或采用了“缺乏审慎”的方式进行抵押,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这也提醒银行,不能只依赖抵押合同或开发商的声明,应独立核实房屋的权属状态,确保所抵押资产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开发商在售房后私自抵押已售房屋,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严重侵害购房者权益。购房合同一经成立,房屋的法律权属应归购房者所有,开发商无权将已售房屋再次用作抵押。 法院判决保护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认定其在购房后已取得居住使用权,抵押权对其不产生效力。 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购房者”权益的重视,也提醒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业务时要严格审查房屋权属。 同时,也暴露出开发商在房屋抵押和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以及银行在风险控制上的疏忽。 公众应增强房屋交易的法律意识,购买房屋应确认产权证及其是否存在抵押。 金融机构应完善审批流程,杜绝类似“隐形抵押”风险。 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开发商和银行的监管,打击非法抵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这起事件是依法保护购房者权益、打击非法抵押的重要案例,也彰显了法律在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中的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