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的手动手术,医护人员把他脖子上,价值9000多元的铂金项链摘下来放到了桌上。手术后没还给他,男子去讨要,对方说的挺好,让他不用担心,拿发票来赔给他。男子相信了,谁知第二天对方就变了脸,一会称项链交给了家属,一会又拿一个假项链来糊弄他,报警后,对方只愿赔几百块钱,还让他随便去告。无奈之下,男子和记者,在民警的陪同下去查监控,结果只查了一半,院方赶紧称,愿意协商赔偿,男子:项链都不值1万块钱,折腾了将近一个月。
唐先生只是做了个手术,价值9000多元的铂金项链,却在手术室不翼而飞。
而接下来,对方一系列的操作把他搞懵了。
今年的11月24日,唐先生因为手受伤,到某医院接受了手术。
可他刚上了手术床,就被医护人员要求将脖子上的铂金项链摘下来。
唐先生当即问了一句,我是手做手术,项链碍事吗?
对方说,戴在脖子上不方便,不好手术,还是摘下来的好。
随后项链被摘下来,放在了手术室的桌子上。
可事后,没人把项链还给唐先生,等他想起来去寻找时,项链不见了。
他找到科室问项链的事,对方开始说的挺好。
让唐先生不用担心,真找不到的话,让他把发票拿过来,多少钱他们赔。
唐先生也没在纠结,按照发票赔钱,理所当然。
第二天,他拿着发票去的时候,院方的态度就变了。
没人再提按发票赔钱的事,
他等了半天,却被通知说,项链交给了家属。
唐先生赶紧联系家属,还以为这就是个误会,家属可能把项链的事忘了。
可唐先生的家属却称,根本不知道项链的事儿。
唐先生再三确认后很不满意,说好了拿发票来赔钱,临了了又这事那事?
在唐先生的再三追问下,院方称,监控显示,项链是装在袋子里交给了家属。
唐先生的犟脾气也上来了,一定要对方拿出证据。
项链装在什么袋子里,是谁将袋子给了家属。
他就想要个证据,毕竟口说无凭,而对方却说:那你自己去问好了。
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第三次,对方又变卦了。
对方称,还真找到了一根项链,让唐先生去认一下,是不是他的那根。
对方从一个塑料手套里,拿出一根银色的项链,唐先生看到后,立马断定那不是自己的。
他当场指出,这根项链从材质到做工,都不像是铂金。
事情再次陷入了僵局。
手术之前,唐先生确实是被摘下了项链,而项链不翼而飞也是事实。
唐先生认为,他们就是不想把项链还给自己。
项链的总价9000多元,连1万块钱都不到,至于这么贪心吗?
唐先生第4次去讨说法,事情不能就这么不了了之,院方总得给个交代。
不成想,科室的负责人直接变了脸:不就一个项链吗,还没完了?实在不行你就报警!
唐先生也想尽快结束纠纷,于是就报了警。
民警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可院方只愿意赔偿几百块。
这下唐先生不干了:这跟你们之前说的完全不一样?
我这项链价值9000多块,你就赔我几百块钱,肯定不同意?
对方怼了一句:那你去告吧!
把唐先生噎的半天缓不过来,就为了这么一条项链,对方一会一个变脸,谁能受得了?
而接下来对方负责人称:不行的话,我们买点水果去看看你,给你道个歉,说声对不起,我们的管理疏忽了。
王先生一听就炸了,你们咋这么不负责任,这不是耍人吗?
无奈之下,唐先生找到媒体求助。
记者和唐先生来到医院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直接拒绝了采访。
他们又在民警的陪同下,查看了手术当天的监控画面。
画面显示,医护人员把唐先生的项链取下来后,放在了手术室桌子上。
可怪就怪在,还没等他们看到是谁拿了项链,这个节骨眼上。
院方赶紧表示,愿意和唐先生继续协商赔偿的事。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属于公共场所,对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若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手术室监控不完善、未对患者财物进行妥善保管,或安排专人负责等,就应当对唐先生项链的丢失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医院未明确表示,对唐先生的项链进行保管,但医护人员要求唐先生摘下项链,并放置在手术室桌上。
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
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在保管项链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当对项链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在项链丢失后的一系列不当处理,多次改口、拿假项链糊弄等,很难证明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为了避免闹得太尴尬,唐先生也没再往下看监控,同意了再次协商赔偿。
这事挺搞笑的,不到1万块钱的项链,对方三番五次的变卦,把患者折腾了一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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