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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宁,男子和妻子分居7年,和一女员工发展为情人关系,两人还生了孩子。妻子发现

宁夏永宁,男子和妻子分居7年,和一女员工发展为情人关系,两人还生了孩子。妻子发现后,跟男子协议离婚,并要求丈夫情人返还68万夫妻共同财产。可男子却说:自己给女员工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给她发的工资、奖金,以及对方给自己订机票、酒店等的垫付款,是正常资金来往,还有部分是自己父亲对女员工的赠与。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15年8月,李女士和李某登记结婚,当时李某和自己兄弟开了一家公司,他是公司股东事业刚起步。 婚后李女士看到丈夫为事业忙碌奔波,很是心疼,默默承担起了照顾家庭的重担,想着等丈夫事业稳定了,他们的生活也会好起来的。 可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美好,丈夫经常早出晚归,两人聚少离多,交流也越来越少,感情越来越淡。 2018年9月,两人分居,开始各过各的生活。 虽然感情破裂了,可两人并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 2019年11月,李某和公司女员工马某走到了一起,两人频繁聊天,李某还多次给马某转账。 2022年1月,马某为李某生下一个儿子。 同年12月,李女士听到丈夫和女员工马某在一起,两人还生了孩子的消息后,彻底愤怒,她知道自己和李某再无可能。 她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提供马某和孩子的身份信息,并找来律师,要求跟李某离婚。 可这场离婚官司,他们拉扯了2年多才结束。 2025年1月,在经历过多次争吵、折磨后,李女士和李某协议离婚。 可事情并未结束,李女士认为丈夫曾瞒着自己,给马某转了86万余元,这些钱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马某作为公司员工,明知他们夫妻没有离婚,只是分居,还跟李某在一起,还为他生下孩子,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李某基于婚外情,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其他女人,这也太欺负人了,她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 随后,她一纸诉状,将李某和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马某返还赠与款68万余元。 李某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他辩称自己转给马某的钱不是自己对马某的赠与,而是因为马某在公司上班,要给自己订机票、酒店,自己给马某转账,是给她发放工资、奖金以及支付垫资款,双方是正常的经济往来。 另外还有部分,是自己父亲对马某的赠与,跟自己没有关系。 他指责李女士作为妻子,长期与自己分居,并未关心过自己,并且李女士在2022年就知道他给马某转账的,可她之前一直都没主张,现在来主张,只是为了多分钱。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马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并生育子女,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给马某的86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他未经李女士同意,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马某,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马某应当返还赠与款项。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无法明确区分李某和马某之间的来往转账用途,而且马某是公司员工,转账情况比较复杂,并且马女士在2022年就知道了马某和李某的事情,可她并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马某返还2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和马某、李某均不服。 李女士认为李某转给马某的款项是68万余元,她要求马某返还68万余元给自己,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李某认为不能以转账差额来主张赠与款,并且对于李女士要求返还的赠与款,自己也享有50%的权益,因两人已离婚,因此他有权要求少返还。 因双方并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诉求,维持了原判。 婚姻需要双方去共同经营和呵护,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忠诚。 与他人发展不正当关系,是对另一半的不尊重,也是对婚姻和家庭的不负责任。 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可以先跟另一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再去开始一段新感情。 如果当初李某和李女士先办理离婚手续,再跟马某在一起,也不会有这些烦恼。 婚外情是不可取的,只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评论列表

伤痕
伤痕 12
2025-12-22 01:07
判的不公平,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就应该是双方共同的。未经妻子允许男方外增因该属于非法!!!
欢乐马
欢乐马 3
2025-12-22 17:45
判决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