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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你还要点脸啊?消费者真的是上帝吗?看看优衣库是如何看待的?近日,优衣库部

优衣库,你还要点脸啊?消费者真的是上帝吗?看看优衣库是如何看待的?近日,优衣库部分门店被指“偷拍”消费者来防盗。在社交媒体上,部分消费者反映,在优衣库因“被当小偷”引发不适。九派财经记者调查到,优衣库对投入较高技术成本的意愿不大,但总部会设置“LOSS率”的指标,并对店长以上的管理层产生影响,因此就导致一些店长下达“偷拍可疑人员”的要求,甚至把防盗变成了“一天拍多少张照片”的量化指标。这TMD就是把消费者当“小偷”对待了啊。话说,好人坏人脸上写字啊?这样做能投拍到坏人?怕不是更多是拍了无辜的消费者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优衣库门店把进门的顾客假想成小偷进行拍摄收集,是对顾客人格权益的严重侵犯。消费者来店是体验快乐的,不是遭罪受的,不是为了背后让人指指点点的,优衣库还有没有起码的服务意识?优衣库,你还要点脸啊?据报道,部分门店以“防盗”为名,通过员工主观判断将消费者标记为“11号”(内部对可疑人员的称谓),并拍摄照片上传至数百人的企业群进行“通缉”。这种行为将消费者预设为潜在违法犯罪者,剥夺了其作为普通顾客的平等地位,构成对人格尊严的践踏。优衣库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多重人格权益。侵犯肖像权: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监控截图或手机偷拍获取其面部、体型等生物识别信息,并公开传播,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规定。侵犯隐私权:若拍摄范围涉及试衣间、身体敏感部位或跟踪拍摄消费者全程活动,则直接侵犯《民法典》第1032条定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隐私权。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优衣库门店未经同意收集、存储照片,侵犯了消费者的上述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优衣库门店偷偷摸摸拍摄的行为存在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做法。顶真论,根据《民法典》第179条,优衣库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消费者可要求门店删除照片、公开道歉,并就名誉损害、精神损失等索赔。再顶真论,若偷拍行为涉及他人隐私,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除以上法律责任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我建议有关部门对优衣库关照关照,来一点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罚款,那就是瞧不起人家。同时,优衣库必须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承诺建立合法合规的防盗机制,加强员工培训、优化监控设备使用规范等。如优衣库不愿意道歉,不愿意整改,广大消费者就应该以脚投票,远离优衣库,万不可再拿热脸蹭人家冷屁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