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案焦点分析 捐赠行为的性质:庞家的捐赠是“附条件、义务的公益捐赠”,而非普通的无偿赠与。这意味着南博在获得书画所有权的同时,也负有“永久收藏,供全民欣赏”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捐赠合同的核心内容。 南博的违约行为:南博将捐赠书画“作价出售”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其在“正式函复”中承诺的“永久收藏”义务。这属于严重的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根本违约。 捐赠者后人的权利:作为捐赠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代位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权利。南博律师所称的“产权赠与南博后,博物馆怎么处置,捐赠者后人无权干涉”的说法,是对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曲解,忽略了南博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庞家是在南博出售书画后才得知此事,并在此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则未超过法定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