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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或情侣互发私密自拍违法吗?律师解读

钱江晚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明年1月1日起,向好友发送不雅照片、视频构成违法,最高拘15天,罚5000元”,将之作为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亮点予以传播。

这一解读引发网民的广泛传播,有人调侃:“对象发我私密照,要不要举报?”更多网友则对将宝贵的执法资源投入处置私人之间发送不雅照片,表达质疑。

上述说法,是否是对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误读?12月23日,潮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巩晶晶。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何变化?

面对网络世界不断高速发展,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何变化?

巩晶晶总结了四点变化,包括,增加传播路径:删除“计算机”限定,将“信息网络”作为独立渠道,覆盖微信、短视频、即时通讯等全网络工具,消除“非计算机网络渠道”的监管模糊地带;提高处罚上下限:一般情形罚款上限由3000元提至5000元;情节较轻罚款下限由500元提至1000元,强化惩戒力度;新增未成年保护:新增涉未成年人内容从重处罚,契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导向;填补场景漏洞: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与现行刑法形成互补。

“旧法中‘传播’原限定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那么对‘非计算机渠道(如手机微信私聊、短信、抖音私信)’‘私密场景(如一对一聊天)’适用就存在争议。随时数字网络的发展,该条就形成了监管漏洞。”巩晶晶说,新法删除该限定,明确“无论公开场景还是私密场景,符合“传播淫秽信息”的法定要件,都可能被处罚,避免违法者以“私聊”为借口逃避责任,并且,将发送给未成年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新法在弥补旧法上做了全方位升级,是适应网络数字时代的法条2.0版本。”

巩晶晶强调,违法的构成是“违法内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必须同时满足。而“淫秽物品”“应是法律定义的淫秽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私人之间(例如情侣、夫妻间等)的私密自拍等并不满足同时构成淫秽物品(信息)+传播+社会危害性。

向好友发送不雅照片、视频构成违法?

律师:误读,“法不侵入私生活”

“如将所有私人之间私密自拍等一刀切的定义,既是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误读,也违背了‘法不侵入私生活’权利保护的原则,新法的全场景规制并未突破这一原则。”巩晶晶说,合法的私生活(如夫妻间私密互动)因无社会危害,受法律保护,执法机关不会介入。而“传播淫秽信息”无论在何种场景,本质是危害社会风尚、可能侵害他人权益(如向他人强制发送淫秽信息构成骚扰)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制的是这种危害行为,而非合法的私人领域。

总结来说,“私聊不是违法的‘挡箭牌’,但也不是所有私聊都违法。而是细化渠道、提高罚阶、明确未成年从重等,且执法以淫秽信息定性+证据确凿+社会危害性相当为前提。

很多网民担心,“执法是否会过度介入隐私”?巩晶晶表示,现实中,以打击危害社会风尚的传播行为为目标,旨在减少网络淫秽信息传播,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风尚,不会将资源投入无社会危害的私密互动,双方自愿且无扩散的私密互动一般不会处罚,在执法中不会"一刀切"处罚所有私聊。

“公众需理性看待法律边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旨在打击以传播淫秽信息为目的的违法活动,而非限制正常的私密表达和人际交往。”巩晶晶说,但同时,法律会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日常不制作、传播法律定义的“淫秽信息”,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对私密内容严格控制传播范围,避免“非自愿扩散”风险;警惕“随手转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来源不明的“小视频”;尊重他人隐私,不偷拍、不传播他人私密图像。

潮新闻提醒,普通网民不必过度担忧正常私密互动,但应增强法律意识,远离淫秽信息传播。

新闻链接:

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版)第八十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潮新闻记者贾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