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新规:可收费用及收取方式
一、可收费用项目
保育教育费: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寄宿制幼儿园为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的费用。
保育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完成正常保育教育外,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费用,如课后托管等。
代收费:为方便儿童学习生活,在家长自愿前提下代收代付的费用,如餐费、材料费等。
二、费用收取方式
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及普惠性民办):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教育部门制定基准标准及浮动幅度,幼儿园在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确定,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
托班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结合成本差异合理确定。
三、监管要求
收费需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不得以幼小衔接班等名义额外收费,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用或通过家委会收费。
建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不得收费。
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收费行为,降低保育教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