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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邑,一老人在养老院吃饭时,提出想换奥运频道,被工作人员婉拒。三日后,老人独

四川大邑,一老人在养老院吃饭时,提出想换奥运频道,被工作人员婉拒。三日后,老人独自离开,敲响了儿子的家门,但遭遇闭门羹。老人打通儿子电话,声音颤抖说道:“我快不行了,让我死在家里吧。”然而,儿子仍无动于衷。无奈,老人选择报警,不久后坠楼身亡。事后,儿子将养老院告上法庭,索赔11万,指责那次换台拒绝侮 辱了父亲。法庭上,一份“断绝关系”协议突然出现,原来老人与儿子因房产归属早已决裂。女儿作证,听见父亲在电话里说“不能原谅爷爷把房子给了别人”。而养老院八个月,儿子从未露面。法院这样判决。   2023年12月,72岁的袁甲在妻子罗某的搀扶下,颤巍巍地走进当地一家养老院,签署了一份《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妻子代他填写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上写明“无自杀自伤等抑郁倾向”。   袁甲入住养老院后,一切看似很平常,家人也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但袁甲内心却萌生了厌世想法。   2024年8月8日,养老院大厅里飘着饭菜香,老人们围坐吃饭,墙上的电视正播放着节目。   这一天,奥运赛事如火如荼,袁甲想看看奥运频道,向工作人员提出了换台请求,但这一寻常请求遭到了工作人员拒绝。   在罗某看来,工作人员这轻描淡写的一句“不行”,像一根针,刺穿了老人袁甲最后的自尊,他感到受了侮 辱。   然而,养老院提供的监控画面,却呈现了另一番景象,袁甲全程背对着电视,安静吃饭,并未关注屏幕。   反倒是罗某,在为换台之事与工作人员交涉。   三天后,8月11日清晨,袁甲独自离开了养老院,他的目的地明确,就是去儿子袁乙的家。   上午9点左右,袁乙接到了父亲的电话,听筒里传来的声音绝望而虚弱:“我感觉要死了,想死在家里面。”   与此同时,敲门声持续在门外响起,沉闷而固执。   门内,袁乙选择了拒绝,他没有打开那扇隔开父子也隔开生 死的门。   半小时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袁甲在电话中诉说:儿子不让他进门。   一个多小时后,警方再次接到报案,袁甲跳楼,不幸坠亡。   悲剧发生后,袁乙与母亲罗某将养老院告上法庭,他们主张,正是8月8日那次换台被拒,工作人员不当的言语和态度,构成了对袁甲的精神侮辱,成为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导致其自杀。   袁乙与母亲罗某要求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1839元,并公开道歉。   法庭上,养老院方据理力争,提供了关键的大厅监控,强调袁甲当时并未关注电视,所谓“因换台受辱”缺乏事实基础。   养老院更将矛头指向了原告袁乙,指出袁甲真正的死因,源于家庭内部不可调和的矛盾:家产分割引发的长期恩怨,以及事发当天儿子决绝的“闭门羹”。   袁乙女儿出庭作证,在袁甲跳楼前与父亲的通话中,亲耳听到袁乙说:“不能原谅爷爷把房子给了我二爷爷的孩子。”   原来,老人袁甲与独子袁乙之间,早因家产分割问题势同水火,还签署了断绝关系协议,而老人袁甲之所以去养老院是因为被儿子赶出了家门,且袁乙在父亲入住后长达八个月未曾出现。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养老院在公共活动区域播放电视节目,属于为在院老人提供的集体文化娱乐服务之一。 基于公共管理和多数人权益的考虑,养老院在节目选择上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其工作人员对个别老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换台请求予以拒绝,系行使正常服务管理职责的行为,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袁甲的家属主张工作人员在拒绝换台时存在不当言语,致袁甲“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但监控录像显示,袁甲在用餐期间始终背对电视机,未与工作人员就电视内容发生直接交流或争执。   罗某虽与工作人员有交流,但现有视频资料未能清晰证实工作人员使用了侮 辱、谩 骂等足以构成侵权的不当言辞。   袁甲的家属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补强。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认为,在袁甲的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养老院员工存在侮 辱 性言行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即便袁甲的家属所主张的8月8日的不愉快沟通属实,该事件与最终的死亡后果之间,也因袁乙的拒绝行为等新的、独立介入因素的阻断,而不具备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袁甲的死亡结果,超出了养老院在一般服务纠纷中可预见的风险范围。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养老院的服务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亦不能证明其存在侵害袁甲人格尊严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养老院依规管理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驳回了袁乙与母亲罗某的全部诉请,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