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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法院:无效!

打工人注意了!

入职时被公司要求签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你是不是也纠结过?

怕不签丢工作

签了又怕后续出问题没人管?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

法院:无效!

案情回顾

肖某是江门某科技公司的冲床工。2021年入职时,公司就让他签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现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并承诺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一切直接损失由本人承担。”

2023年,公司与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还加了个“特别约定”:如乙方发生工伤导致甲方需向乙方赔偿的,根据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甲方仅按发生工伤时当地社平工资的60%作为计算基数。就这样,肖某入职以来,公司也一直没有为肖某交过社保。

意外还是发生了。2023年10月,肖某工作时受伤,住院9天。后来经认定,这属于工伤,还构成了9级伤残。2024年5月肖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合计21万多元。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需赔偿19万余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江海区法院一审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肖某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并江门某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发生工伤仅按发生工伤时当地社平工资的60%作为计算基数,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和约定。

其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赔偿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肖某与江门某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尚未发生工伤事故,肖某未能充分了解自身权利,江门某科技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曾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协商,且双方之间约定的赔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显失公平,不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

据此,江海区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被告肖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合计19万余元。江门某科技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公平正义、社会和谐。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很多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会让员工签放弃社保的承诺书,看似“双赢”(员工多拿点工资,公司少花钱),实则全是坑!

1.社保不能乱放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2.没交社保出工伤,公司必须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别被公司“套路”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者约定的赔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因显失公平而应认定为无效。

社保是打工人的“安全网”,千万别为了眼前的一点小利益,丢了长远的保障!

供稿:官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