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
时段和区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包头市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的时段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时段
每年12月20日0时至次年农历正月十六24时。
(二)禁止燃放区域
1.主城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部分区域。具体边界为昆河槽以东——南绕城以北——S315(南绕城)以西——G7高速以南——大青山以南,围成的闭合区域。具体如下:
昆区:鞍山道街道、阿尔丁街道、团结大街街道、前进道街道、白云路街道、友谊大街街道、林荫路街道、昆工路街道、少先路街道、黄河西路街道、市府东路街道、沼潭街道全部区域,以及昆北街道昆河槽以东、大青山以南区域,昆河镇昆河槽以东区域。
青山区:富强路街道、科学路街道、先锋道街道、幸福路街道、万青路街道、自由路街道、青山路街道、乌素图街道全部区域,以及青福镇大青山以南区域,兴胜镇大青山以南及G7高速以南区域,装备园区G7高速以南区域。
东河区:铁西街道、西脑包街道、天骄街道、财神庙街道、和平路街道、回民街道、东站街道、河东街道、南圪洞街道、南门外街道、杨圪塄街道全部区域,以及河东镇G7高速以南区域,沙尔沁镇G7高速以南、南绕城以北区域,东兴街道G7高速以南、南绕城以北区域,铝业工业园区南绕城以西区域。
九原区:沙河街道、赛汗街道全部区域,以及白音席勒街道G7高速以南区域,麻池镇南绕城以北区域。
稀土高新区:稀土路街道、民馨路街道全部区域,以及希望园区南绕城以北区域,万水泉镇南绕城以北区域。
2.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和沟门镇部分区域。具体边界为水涧沟河槽以东——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云川路以北——东二环(旧)以西——土默特大街以西——110国道以南围成的闭合区域。
二、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地点
(一)集中燃放时段
每年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31日,1月1日、除夕、春节、元宵节的0时—24时。
(二)集中燃放地点
昆区:已变更为包钢公园东北侧广场(钢铁大街与昆河西路交叉口)
青山区:东达沟、花圪台水库露营区
东河区:什大股天禾农业、旧轻工学院
九原区:春沐滑雪场停车场
稀土高新区:黄河第一村

三、对烟花爆竹销售实施严格控制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主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施严格控制,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再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城、超市、便利店、街道、沿街空地以及微信、抖音等网络渠道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2025年11月10日
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非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非法行为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制造烟花爆竹及原材料。
2.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
3.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店,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经营。
4.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危险品的行为。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公民
个人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以及技术条件简陋、安全意识缺失、管理措施缺位等问题,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任何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都是埋在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必须坚决予以铲除。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安全措施。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做到不非法生产、不非法购买、不非法储存、不非法运输、不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
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行为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积极向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举报电话:12345)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上述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上缴非法物品。对拒不停止、拒不改正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