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公交车起步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公交车司机因未充分履行安全驾驶义务承担主要责任。案件事发于某日早8时16分,乘客赵某从公交车前门上车,当时车内仅有两三名乘客。赵某上车后面朝刷卡机,双手持手机准备扫码支付,公交车车门关闭后仅两秒,司机未查看车内乘客是否站稳便快速启动车辆。 车辆突然起步后,赵某察觉情况立即伸手试图抓取车内扶手,两次尝试均未成功,双脚后撤两三步仍无法控制重心,最终向后倾倒摔坐在车内。从赵某上车到摔倒,全程仅7秒。司机发现乘客摔倒后,当即制动车辆并靠边停车。随后赵某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累计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后续赵某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公交车司机作为专业从业人员,负有安全驾驶义务,其关门两秒即启动车辆、未核查乘客状态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赵某上车后双手使用手机未及时抓稳扶好,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因司机职务行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责任。经核算相关损失,扣除公交公司已垫付的费用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赵某7万余元。法官提示,承运人对乘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司机需确认乘客安全后再启动车辆,乘客也应履行安全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