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因为孩子上学,想在学校附近买一套二手房。经中介推荐,她相中了一套3室1厅的房子,价格97万元。谁知,购房合同也签了,30万元的首付也交了,就连贷款都办好了,可就在去办理房产过户时,女子被告知,房子被法院保全,无法办理任何交易,根本过不了户。女子顿时懵了,主要的是房主失联,30万首付款拿不回来,女子联系中介后才得知,原来房主卖房另有蹊跷。
商丘的焦女士,因为孩子在郑州上学,为了方便照顾,他们决定拿出全部积蓄,买一套学区房。
2025年的11月份,焦女士在某中介的推荐下,经过看房后,还真相中了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的地理位置非常不错,就在孩子上学的学校附近。
焦女士在中介的带领下去看房子时,一眼就相中了那套3室1厅的房子。
并于当天就商定了房子的价格,为97万元。
双方很快签订了购房协议, 焦女士也毫不犹豫地交付了30万元的首付。
虽然这30万元,是家里的全部积蓄,但焦女士认为,房子也是实实在在的家庭财产,而且还可以陪伴孩子上学。
就算将来孩子毕业了,房子还是属于学区房,不管是卖还是住,都非常合算。
可焦女士无论如何也没想到,买这个房子,就像买个玩具一样特别容易。
如果当时自己再慎重一些,也不会有后面的这些大麻烦了。
当时中介介绍这套房子时,就明确说明,房子产权没有任何牵涉。
原房主是单身,房产证上只有女房主单独所有。
焦女士没买过房子,对于中介的话信以为真。
而且后面所有的手续,都办的特别顺利,几乎是一气呵成。
在支付了30万的首付后,焦女士觉得,购房合同也签了,就等着早日过户后入驻新家了。
随后她马不停蹄的跑贷款的事,好在贷款顺利的办完了手续。
中介联系了焦女士,让她尽快过户。
进去入12月份,中介、焦女士和原房主,三方共同去办理过户。
可当他们办理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房子办不了过户手续。
一问缘由才得知,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暂时查封,做了保全。
刚刚还满怀希望的焦女士,如同被当头泼了一盆冷水,顿时愣在了原地。
她不理解,不是说房产证单独所有和任何人没有牵涉吗?
怎么,首付交了,贷款办了,就等着过户了,反而出岔子了呢?
焦女士经过咨询后得知,房子保全,首先意味着这套房子有问题,而且在法律上不能交易,不能过户!
焦女士得知这一切,如五雷轰顶。
她这才明白,为啥房子买的这么顺利,原来这里头明明就是藏着猫腻!
30万的首付,是家里的全部积蓄,可签购房合同前,无论是中介还是原房主,都对这种情况半个字没提过。
现在房子不但无法过户,就连30万元的首付款能不能拿回来,都是个问题。
30万元,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可不是小数目,焦女士为此急得吃不下睡不着。
她找到中介质问,他们为啥隐瞒事实, 致使自己仅有的30万家底被套牢。
中介却说,自己也非常郁闷。
签合同之前,房主明确告诉他们,自己是单身,房产证是单独所有,直到过户当天,他们才知道实情。
原来,女房主之前曾与同居男友签过一份协议,房子的产权男方占70%,女方占30%。
卖房的过程中,两人出现矛盾,男方怕女方偷偷把房子卖掉,就申请了房产保全。
中介称,他们也没有想到会出现这种情况。
但最主要的是,现在房主不接电话,基本上已经失联。
焦女士做梦也没想到,房子没买成,30万块钱也面临着拿不回来的风险。
她现在焦虑的是,事已至此,房子肯定是买不了,如何讨回自己的30万元!
如果中介和房主,再没有个说法,她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房主。
要求解除已签订的购房合同,退回自己的首付款。
而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焦女士如何才能拿回自己的30万首付款?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焦女士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30万首付款,但因房屋被法院保全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后,焦女士有权要求房主,将已收取的30万首付款返还。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主在卖房时,未告知焦女士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且已被保全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焦女士可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因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资金占用损失等,以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
焦女士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30万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焦女士也非常后悔自己的轻率,没有提前通过不动产中心,去查询房子的底细,才给自己造成了这么多的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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