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绝对没碰到人!”被羁押400多天后,货车司机张某获释,交通肇事罪名不成立。但他没想到,5年后法院判定他交通肇事,赔偿死者家属27万余元。 事情要从6年前说起。2019年4月一天傍晚,河北滦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民警赶到事发现场,看到道路上散落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及其各式零部件,驾驶员刘某和乘客陈某伏卧在地,距离摩托车20米,痛苦呻吟。 刘某头部重伤,送医抢救后死亡。陈某轻伤。 民警查看路段监控,并询问陈某,发现案发时段,张某驾驶货车途经此处,于是传唤张某到案。 不久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并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张某不认可,申请复核,但被驳回。警方刑事立案侦查后,移交公诉机关。 在张某被羁押400多天后,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张某获释,并得到1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前面所说的“证据不足”,就是缺乏货车与摩托车或者死伤人员身体有接触的直接证据。 按照张某的说法,当时天下了小雨,他开得很慢。来往方向至少有二三十辆车,凭啥说是他的车刮蹭了刘某的摩托车呢? 办案机关的理由是一份鉴定报告。 办案机关曾做过三次鉴定,前两次没有发现痕迹。直到第三次鉴定,发现死者裤管上有道“条形花纹”,与张某货车的轮胎花纹种类相同。 这成了定罪的关键证据。不过张某的父亲(退休物理老师)提出了异议:从物理原理上说,高速旋转的轮胎不可能形成衣物上静态的压痕痕迹。 另外,送检材料“蓝色牛仔裤”与死者事发当天所穿的“灰色普通裤子”不相符,而且鉴定过程没有全程录像,等等。 这些异议和疑点最终促成公诉机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但是,案子到这里还没有完全结束。 当张某重新开始生活的同时,死者家属却在进行艰难的维权,经过多次的起诉被驳回、上诉再驳回之后,于2025年9月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这一次案件获得受理,并且原告方最终胜诉。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张某共同赔偿100多万元,其中张某个人负担27万元。 很多网友不明白,为何同一起事故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这就要说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不同。 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要证明被告有罪,证据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 本案的公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得出唯一的结论——张某刮蹭了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 而到了民事诉讼时,民事证据采用了“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就是“可能性较大”即可。 民事法院审查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的询问笔录,采信了交警部门“张某全责”的结论,认定张某“高度可能”是肇事司机,所以判其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从本案中可以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有着不同的法律效力。 有网友疑惑:“明明证据不足,为什么货车司需要赔钱呢?” 也有网友对刑事和民事证据标准的不一致,感到难以理解。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