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1月4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对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供后管理等环节作出了全面规定。《管理办法》施行前已配售的安居房,可适用新办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以保障承购人利益。
提升安居房建设品质
自2020年以来,我省已累计开工安居房11万余套,已配售安居房5万余套,仍有库存竣工房源和在建房源共计6万余套,可有效覆盖未来一个阶段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刚性需求,安居房发展下一步将从大规模集中建设阶段转入以需求为导向调节供给的新阶段。因此,《办法》提出,安居房建设、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市县政府应根据住房保障预期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安居房供需平衡情况,统筹制定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安居房销售比例低、去化周期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申报安居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不得开工建设新项目和筹集新房源。通过从安居房供给“源头”加强管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安居房实现供需平衡,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
《办法》明确要求,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相关全文强制性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落实《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按照本省有关政策规定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进一步加强安居房建设质量管控,提升安居房建设品质。
优化安居房准入条件
《办法》结合实际,细化优化了安居房准入条件。一是扩大安居房政策保障覆盖面,将持有居住证并已连续签注2年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纳入安居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本省常住居民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供支持;二是优化申请人住房状况、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状况等方面申请条件,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和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获得安居房保障;三是在调整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方面赋予市县政府相应的权限,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优化完善安居房准入条件,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
明确闲置房源处置措施
《办法》对安居房闲置房源处置条件、处置方式作了细化,规定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报市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可由政府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回购,依照有关规定用作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项目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为安居房开发建设企业盘活闲置房源资产提供政策支撑。
完善安居房供后管理制度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对安居房的封闭流转、上市交易和产权处置等作了基本规定。《办法》在此基础制度框架,进一步细化了安居房供后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购房人将安居房申请上市交易的,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被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其持有的70%安居房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的,应向市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补缴价款。《办法》中按照惠民利民原则明确了补缴价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使得购房人家庭购买安居房后持有住房年限越长,取得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价款越少,结合住房折旧、政府合理折让等因素计算,15年后可以无偿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充分体现让利于民的理念,增加购房群众获得感,同时也有利于鼓励购房人家庭落实“房住不炒”要求,坚持长期扎根海南、服务海南。
做好安居房新旧政策衔接
我省2020年曾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
本次印发的《办法》对安居房管理制度作了优化。为了保障安居房承购人的利益,《办法》按照有利于保障安居房承购人的原则对安居房新旧政策衔接问题作了规定,明确《办法》施行前已配售的安居房,可以适用《办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
(记者杨作品编辑符宛宜黄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