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不贷!江西上饶,男子在安装电缆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右腿骨折。治疗期间的医药费花了20多万,由老板全部支付,但他使用的轮椅是自己家买的,花了599元。事后,男子和老板经仲裁后协议,由老板支付31.2万元此事了结,但男子又多次找老板索要买轮椅的钱,老板父亲给他500元,男子不接受,持刀将老板砍死,将老板父亲砍伤,男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归案。
冯某是70后,平时住在村里,有时出去打个零工。
后来他一直跟随老板李某,做安装电缆的工作。
可就在2021年的9月,冯某在跟老板安装电缆时, 因操作不当,不慎从高处摔下来。
冯某顿时倒在地上动弹不得,老板和其他员工,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急救。
经过诊断,冯某右腿骨折,幸好身体的其他部位并未受伤。
伤筋动骨100天,冯某住院期间,老板李某并未逃避责任。
他认为冯某受伤是在工作中,自己理应承担所有费用。
冯某在治疗腿伤期间,所花医药费共20多万元,老板李某全部支付了。
冯某腿伤因无法下地活动,他的妻子花了599元,买了一个轮椅给他使用。
在冯某的腿伤完全好了之后, 双方在2023年4月,达成仲裁调解协议。
由老板李某,支付冯某31.2万元,此事彻底了结。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画押。
老板以为,该花的钱也花了,冯某的伤也好了,双方以后再无瓜葛。
但是冯某拿到了赔偿款后,仍不断对李某纠缠, 主要的理由,他认为老板应该把轮椅钱再给他。
但李某认为,协议上已经写的清清楚楚,自己支付冯某30多万后,此事故已彻底了结。
冯某不应该再找他要钱,但冯某却耍起了无赖,就是缠着李某不放。
他经常给打电话,还多次找到李某家里索要轮椅钱。
李某并非在乎这1000块钱,而是他不想开这个头,他太了解这个冯某了。
如果这次给了他轮椅钱,下次说不定还会出什么幺蛾子。
既然已经经过了仲裁,也签订了协议,自己该拿的钱一分不少。
599元的轮椅费用已包括在内,不可能再给他一份钱。
冯某多次讨要后一直没拿到钱,便怀恨在心。
2024年5月25日上午11点多,冯某骑电动车再次来到老板李某家。
在李某家的一楼门口,冯某正好看到老板李某,他上前张口索要1000块钱,被李某当场拒绝。
此时李某74岁的父亲老李也在现场,他不想将事情闹大,就掏出500块钱给冯某,但冯某嫌钱少不接受。
李某和他的父亲,无论如何也没料到,冯某这次并不是单纯来要钱的,他是有备而来,准备来个彻底了断。
当时老陈给了他500块钱,他不接受,却一直追着李某进了他家的2楼。
冯某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刀砍向李某,导致李某颅脑损伤,大失血死亡。
李某的父亲听到楼上的动静后上楼劝阻,也被冯某用刀砍头部,致轻微伤。
冯某做完这些非常震定,他一直等在现场,随后被警方抓获。
这件事,据冯某受伤已经过去了将近3年的时间,又发生这样的悲剧实在令人唏嘘。
而事情仅仅因为1000块钱,却导致一死一伤。
而冯某也因故意杀人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最终被执行死刑。
仅仅因为1000块钱,两条人命没了,还毁了两个家庭。
究其原因,无非是冯某贪得无厌。
工作中出了事故,不管是什么原因,老板也算仁义尽致。
后面又经仲裁,双方也协商好了,老板再次拿出30多万算是对事故的最终了结。
如果冯某不服,可以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冯某既然签了协议,就表示已经同意了赔偿方案,事后再找老板要钱,实属无赖。
老板父亲拿出500块钱想平息此事,但冯某仍行凶杀人,可谓凶残至极。
有人认为,老板在1000块钱上太过计较,如果老板当时拿出1000块钱,也许就保住了命。
但也有人认为,像冯某这种人,就算给了他1000块钱,他还会生出是非,所以老板才不肯答应。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冯某因索要轮椅费未果,持刀将老板李某砍死,其行为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判处死刑有法可依。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本案中,冯某因工伤购买轮椅,轮椅属于残疾辅助器具。
但双方已通过仲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该事故已赔偿完毕,冯某已接收赔偿金额。
老板李某支付了31.2万元并约定此事了结。
从法律角度看,若协议中未明确排除轮椅费,一般会认为,该赔偿款已包含合理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各项相关损失。
所以,冯某事后再单独索要轮椅费,缺乏法律依据。
悲剧发生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死刑。
2025年12月11日,冯某被执行死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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