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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三)

2025年,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妈银碗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6日,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对阿妈银碗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真空塑封奶皮子”2520张并处罚没款13.3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分别作出罚款2.94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16日,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从其他单位购入奶皮子后粘贴自己公司的标签并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同时该公司生产的“杏仁奶茶”经抽样送检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落实“处罚到人”制度、强化责任追溯的案例。此案不仅依法查处了企业违法行为,同时也对直接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一方面推动企业与管理人员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有力彰显了执法部门以“四个最严”要求保障食品安全,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丸碧养身护肤中心销售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案

2025年3月17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2月8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发现装有白色糖片的6个粉色包装,每袋装有30片糖片,共计180片。经检验,上述产品中均检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销售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它作用于中枢神经,通过降低食欲、增强饱腹感,达到减肥目的。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西布曲明可能增加患严重心血管病的风险,国家已明确禁止西布曲明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以案为鉴,广大商家在经营中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广大消费者也应增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不可盲目相信来源不明的减肥产品。

案例三: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查处锡林浩特市建旭名酒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10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14.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27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接到盟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移交的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侵权商品包括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4瓶、“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8瓶、“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4瓶、“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8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或在相似商品上制造、销售带有侵权行为的商品。此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更对品牌声誉及品牌商、经销商的权益造成深远影响,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四: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业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2025年6月17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2月24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车用柴油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对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不法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成品油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构建健康、有序、诚信的成品油市场环境。

案例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鄂尔多斯市万普膳坊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5年2月14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万普膳坊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2.6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6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东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生产日期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未标注该信息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也埋下安全隐患。此案例既警示食品经营单位需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标签管理,推动形成诚信经营、安全可控的市场环境。

案例六: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城区发福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10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新城区发福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并处罚没款2.9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9月10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质量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查办该类案件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该类问题的关注与诉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