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女子入住酒店,晚上9点多,房门突然被光膀子陌生男子刷开。酒店承诺给女子赔付房费,但在女子退房时迟迟不退,女子认为酒店不重视,要求退一赔三。经理以个人名义,两次转200元给女子被拒收,女子将此事发到网上,酒店也发布声明公告,内容以侮辱的字词,称女子“既要、还要、又要。”女子气不过,将酒店告上法庭, 不料,反被酒店索赔35万,法院这样判!
王女士入住酒店后,本以为可以安心休息,谁知大晚上遭两名陌生男子刷开房门,受到惊吓。
酒店却把责任推到客人身上,还发帖称王女士是恶人,并贬损其人格,丑化她的形象。
间接引导了网友对其产生巨大误解,在评论区对其恶意侮辱。
事情发生在2025年6月12日。
王女士和好友入住某酒店613房间。
当时天气炎热,两人入住后衣着清凉。
可就在当晚9:30左右,两人正躺在床上休息,突然听到用卡刷房门的滴滴声。
两名陌生男子已经刷开了她们的房门,其中一名男子还光着膀子。
两女生吓得浑身发抖,幸亏进入房间后,她们用安全链锁了房门,两男子才没进到房间。
王女士好友赶紧将被刷开的房门锁好,通过猫眼发现,两陌生男子朝电梯口走了。
王女士吓得再也不敢入睡,马上联系了酒店前台,将刚刚发生的事做了说明。
前台服务员过来后,用房卡刷了一次,称房门和卡都没问题,是王女士没锁好房门。
但王女士认为,如果当时不是在门上挂了防盗链, 说不定会发生更危险的事。
她对酒店前台的解释不认可,并要求酒店给个说法。
值班经理解释:那两名男子是616的房客。
因为酒店当天系统升级出了问题,导致613的房门,被616的房卡刷开。
也就是说,酒店经理承认了是酒店系统出错,而并非王女士没将房门锁好。
经理提出,给王女士她们更换楼层房间,并且承诺在王女士退房时,给她赔付房费。
第2天王女士退房时,酒店经理虽然加了她的微信,但一直不退房费。
王女士认为,酒店处理重大事故时不重视太拖拉。
她要求酒店退一赔三,但经理称,基层员工不容易。
他可以以个人名义,转200块钱房费给王女士,被王女士拒绝。
王女士认为,自己花钱住酒店,房间就相当于自家的卧室,属于私密空间。
陌生人能随便拿房卡刷开房门,属于酒店对入住的客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双方协商一直没有结果,王女士将此事发到了网上,没想到,事件被进一步激化。
酒店发现王女士的网文后,在文章下面发了评论,言辞多有不当。
之后,酒店又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了一份声明公告。
王女士认为,酒店发布的公告内容基本上失实,而且对她使用了侮辱言词。
酒店的公告内容称:王女士狮子大开口,要求酒店赔偿2000元。
证明该女士“既要、还要、又要”的恶习,坚决不能让恶人得逞等不当言辞。
对王女士的人格进行了贬损,并故意丑化了她的形象。
还引导了网友对王女士产生巨大误解,在评论区发表恶意侮辱的文字。
王女士无法接受,认为酒店这是在颠倒是非,至使自己的消费权和名誉受到了损害。
王女士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公开道歉,并赔付192元的房费,以及一赔三的额外赔偿共计768元,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法庭上,酒店希望法院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提出抗辩,要求王女士删除有关酒店不良作品,并公开道歉。
更离谱的是,酒店反而向王女士索赔全部退单损失35万余元。
酒店甚至推翻当天事发时,经理亲自承认酒店系统升级错误的说法。
改称酒店的系统正常,把责任推给了616的两名男房客和王女士。
酒店称,是616的客人疏忽,而王女士没锁好房门,酒店没错。
而且酒店没有欺诈,因此不符合退一赔三的赔偿条件。
酒店发布的公告属实,不构成对王女士的名誉侵权。
那么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酒店本应确保房卡系统正常,但因酒店系统升级出错,导致616房卡能刷开王女士入住的613房间。
这显然是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不是王女士挂了防盗链,可能会面临更危险的情况,所以酒店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酒店发布声明称王女士“狮子大开口”“既要、还要、又要”等,这些言辞是对王女士人格的贬损。
这些行为明显贬低了王女士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查明,酒店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
判定酒店退还房费192元,并支付补偿和律师费共计169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