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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害死猫!”河南郑州,一23岁小伙听信某偏方,他出于好奇,竟然真网购一条5c

“好奇害死猫!”河南郑州,一23岁小伙听信某偏方,他出于好奇,竟然真网购一条5cm长的水蛭塞进尿道,万万没想到,水蛭竟然爬进他的膀胱,疯狂吸他的血,他疼的满地打滚,还撒不出尿,差点丢了性命。网友: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据1月7日观威海报道,小郑23岁,这个年纪,虽然成年了,但年纪不大,对什么稀奇古怪的事,都充满了好奇,甚至会亲自体验一下。 一天,小郑在网上看到一个偏方,偏方具体治疗啥,案例里没交代,但具体的操作,听了就让人毛骨悚然,竟然是把活水蛭塞进尿道。 一般人看到这个偏方,都吓得不轻,别说照着去做了,但小郑初出茅庐,啥都不怕,他竟然产生了一试究竟的想法。 这个想法一萌发,就再也按耐不住了,他竟真的网购了一条蠕动的5cm水蛭,直接塞进自己尿道。 医生给小郑做了手术,取出水蛭,他才转危为安,但对于自己愚蠢的行为,他真是又后悔又后怕。 对于小郑的行为,很多人感觉不可思议,无法理解,过去我们因为教育跟不上,文化知识严重缺乏,认识有所偏差在所难免!没想到如今竟还有如此愚昧无知之人,着实令人难以置信。 如今的孩子生活知识教育真的是太匮乏了,我们小时候对这玩意的认知就是,它只要沾到你的皮肤,就会吸血,就会往肉里钻,钻到你的身体里,爸妈教的,所以看到它跑都来不及,吓唬小孩,跟猫猴子差不多一个级别的。 这事儿听起来荒诞至极,却真实地发生了。 小郑做出如此疯狂又愚蠢的举动,好奇心作祟是一方面。23岁的他,虽已成年,但心智或许还不够成熟,对世界充满探索欲,这本无可厚非。 可问题在于,他缺乏基本的判断力和对危险的认知。正常人都知道,尿道是人体极为敏感且脆弱的部位,随意往里塞东西,尤其是活物,必然会造成严重伤害。 但小郑却不管不顾,仅凭一时好奇就付诸行动,这反映出他在成长过程中,没有接受到足够的安全教育,对自身身体构造和潜在危险一无所知。 再说说这偏方,网络上各种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一些毫无科学依据的偏方,打着“神奇疗效”的幌子四处传播。 小郑轻易就相信了这样的偏方,说明他缺乏判断力,面对网络铺天盖地的不实消息,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盲目跟从,不轻易相信。小郑显然在这方面有所欠缺,才会被偏方牵着鼻子走。 从家庭教育的角度来看,小郑的父母或许也有责任。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的言传身教至关重要。 小时候,我们通过父母的教导,知道水蛭会吸血、会往肉里钻,看到它就跑得远远的。 可小郑却做出如此大胆又危险的行为,说明他的父母在他成长过程中,可能没有给予足够的生活常识教育,没有让他明白哪些事情是绝对不能做的。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如果在这个课堂上,孩子没有学到基本的生活技能和安全知识,那么当他走向社会时,就很容易做出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 学校教育同样不容忽视。学校不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更是培养人格、塑造价值观的地方。 除了知识的传授,学校还应该加强安全教育、生活常识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 让孩子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如何正确应对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如何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 如果学校在这些方面做得足够好,小郑或许就不会因为一时好奇而做出如此荒唐的举动。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郑作为23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将活体水蛭塞入尿道存在重大风险,仍主动实施该行为,构成“自陷风险”。 他的行为直接导致自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偏方传播者或者平台,如果网络平台没对涉事偏方信息进行审核删除,可能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但小郑主动购买并实施,减轻平台责任。 水蛭卖家也有责任,如果商家没标注“禁止用于人体”等风险提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安全保障义务,但小郑的滥用行为超出合理预期,卖家责任较轻。 家庭和学校没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义务,如未告知生物危险性、身体保护常识,但该过失属道德范畴,不构成法律直接追责事由。 受害人自担主要责任,70%以上,因其直接实施危险行为;平台或卖家仅承担次要责任,如未尽审核或者警示义务,赔偿比例一般不超30%。 成年人对网络信息缺乏甄别能力,盲目尝试危险行为;平台监管漏洞,对“偏方”等有害内容未有效过滤。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