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河南郑州,男子因黄标车淘汰政策,将车辆交给社区,社区给了其500元并承诺其余部分

河南郑州,男子因黄标车淘汰政策,将车辆交给社区,社区给了其500元并承诺其余部分以终身免物业费的形式补偿。随后,男子所在的小区进行了老旧改造,新物业入住后不认可之前的承诺,要求男子交物业费未果后,阻拦男子车辆进出小区。男子选择硬刚物业,直接将车停在小区门口,并一连报了6次警进行求助。物业同样报警。怎料,派出所没有对男子的报警没有立案,反而以物业声称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男子立案,还在强制传唤男子过程中将男子弄伤。事后,男子不服,先是申请复议,未果后,又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田先生所在的小区之前是由社区管理,每年收取200元的垃圾清运费。 2021年,田先生所在的小区完成老旧改造并引入了新的物业。 新物业入住后,收取的物业费为每月0.5元/平方米,车辆管理费为50元/月。 田先生在新物业入住后,声称,2015年因黄标车淘汰政策,其将车辆交给社区,社区当时返还给其500元现金,并承诺剩余部分以“终身免物业”的形式补偿给其,始终不肯交物业费。 因为田先生没有凭据,这么多年了,社区领导也已经换了几届,老领导也否认此事,物业不予认可,要求田先生缴纳物业费、车辆管理费未果后,便将田先生的车辆拉黑,禁止田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 2024年11月,田先生因为装修问题需要开车进入小区搬运物品,因再次遭到物业的阻拦,便与保安发生争执。 田先生随后报警,经过协调,物业最终让田先生进入小区。 随后,这样的事情又发生了几次,而田先生也通过报警,以搬东西为由,通过协调进入小区。 而在同年11月24日,因再次驾车进入小区时,遭到物业的阻拦,田先生还想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小区时,结果因物业始终拒绝调解,田先生便将自己的车停在小区唯一进出口前。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随后,田先生认为物业的行为违法,又多次报警向派出所求助,派出所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没有对田先生的报警内容作出处理。此后,田先生又多次报警,认为派出所不处理拦截其车辆人员的行为违法。 由于田先生将车堵在小区唯一进口,导致其他业主的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田先生报警的同时,物业也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报警。 而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见田先生拒绝挪车,物业也拒绝调解,便再次口头要求田先生挪车,认为田先生不配合执法工作,在两次警告田先生后,对田先生使用了辣椒喷雾,并将田先生强制带离现场、扭送至派出所,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田先生立案调查。 田先生称自己出来后便自行就医,检查结果显示田先生肋骨多处骨折。田先生称是被民警强制传唤所致。 田先生认为,同一件事,派出所没有处理自己的报警内容,反而以物业的报警内容对自己立案,还对自己采取强制传唤导致自己受伤,不公,于是便申请了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田先生的堵门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警方的处置符合规定,且警方的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田先生表示不服,随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派出所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 法院最终给出了答案。 法院认为派出所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既可以要求田先生挪车,也可以选择让物业先让田先生通行,并告知物业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追讨物业费、停车损失,无权擅自执法,单方坚持要求田先生挪车的处置行为合理性有待商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3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而因,派出所民警对田先生进行强制传唤时未经过所长批准,且从派出所对田先生立案到如今已经1年多,已经严重超过办案期间,同时,法院还认为派出所民警对田先生采取的强制传唤措施导致田先生受伤,超出了合理必要的限度。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了确认派出所对田先生报警内容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限期立案受理的判决。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