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许愿蜡烛被控诈骗案。2019年起,李某繁等人在上海、成都成立公司,依托网红博主“通灵”人设,销售“金钱”“复合”“逆转”等类型许愿蜡烛,售价3888-5888元/支(成本仅140-400元),包含代点服务与视频反馈。 交易前,客服明确告知客户“不保证百分之百有效”,要求客户发送“我已知晓并认可”的确认信息后方可付款,且实际为部分要求退款的客户退还283.6万余元。2024年2月,深圳L女士购买“多客源”蜡烛后以“无效果”报案,辽源警方跨省抓捕李某繁及8名员工,认定其虚构功效诱骗消费,涉案金额5150万元。2025年3月检方以诈骗罪公诉,建议对主犯李某繁量刑14年,目前案件由辽源中院审理尚未宣判,被告人一方质疑办案程序存在“钓鱼执法”等问题。 从案件事实与法律逻辑来看,将此类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值得商榷。 首先,涉案公司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无诱骗核心要件。交易前反复强调“不保证效果”“理性消费”,需客户确认认可后方才成交,并非通过虚构客观事实误导他人。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本案中公司完整履行了“提供蜡烛+代点祈愿”的服务承诺,客户支付的对价本质是心理慰藉与仪式感体验,而非“必然实现愿望”的保证。 其次,玄学相关交易的核心是“信者有,不信者无”的主观共识。许愿蜡烛、寺庙上香等行为在社会中普遍存在,本质是人们寻求精神寄托的一种方式,其价值不在于科学层面的“有效性”,而在于情感满足。客户购买时明知功效无法验证,仍自愿支付费用,属于基于自身认知的自主消费选择,并非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再者,高溢价不等同于诈骗。涉案蜡烛定价虽高于成本,但包含关税、人工、服务、流量运营等多项成本,且市场中类似精神消费服务(如高端祈福仪式)的定价本就具有主观性,不能仅凭价格与物料成本的差额认定“非法占有”。公司主动退款的行为,更印证其无强制敛财的主观故意,与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件不符。 此类行为确实存在宣扬玄学、高价营销的问题,不值得鼓励与提倡,可通过市场监管、消费引导等方式规范,但不应动辄动用刑事手段以诈骗罪论处。四位法学权威专家已论证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因其符合社会相当性理论,属于民间常见的精神消费范畴,未超出公众普遍认知的行为边界。刑事处罚应坚守谦抑性原则,区分“违法营销”与“刑事诈骗”,避免过度干预私域消费行为,实现法律评价与社会共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