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通讯员彭楠楠)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一男子因操作吊机不慎触碰高压线,导致他人触电身亡获刑。
被告人滕某,今年57岁,小学文化,务农,钟祥人。
2024年8月21日7时许,滕某受雇驾驶吊机到荆门城北一河边协助拖拽已砍倒的树木。滕某到达现场后观察现场环境,看到吊机停靠的路边架设有裸露高压线,但其在操作吊机吊臂向上伸展抬升时,吊臂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后导电,一师傅在拖拽吊臂下方吊钩与吊带准备捆绑树木时触电身亡。经司法鉴定,亡者系因电击身亡。
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滕某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亡者近亲属与滕某等人的民事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作出判决,认定滕某对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滕某所有的吊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赔偿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案发后,滕某也自行赔偿亡者近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滕某受他人雇请驾驶吊机协助砍伐树木,在抬高吊臂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电线,致一人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滕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在案发后,法院已判决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滕某也已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链接
何谓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