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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廖某宇被判处死缓 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

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廖某宇被判处死缓 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孙某某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过时,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心情烦躁。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廖某宇驾驶车辆加速通过,并不顾孙某某劝阻持续加速行驶一段距离后,看见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男,殁年31岁)、王某某(女,殁年30岁)、胡某某(男,殁年不满1岁,由胡某抱在怀中)一家三口,廖某宇随即踩刹车和打方向盘意图避让,但因车辆速度极快而撞击到被害人,致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宣判。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的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背景:** - 事件发生时间: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左右 - 地点: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附近的昌江大道红绿灯路口 - 经过: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孙某某,从小区出发,因琐事与孙某某争执后心情烦躁,超速行驶并最终撞击正在横穿马路的胡某、王某某及其一岁的幼子,造成三人死亡。 - 事后:廖某宇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现场等待处理。 **法院审理认定:** - 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高峰期车流密集仍超速行驶,造成严重后果。 - 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 在事发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避让措施,属于间接故意,具有自首情节。 **社会反响:** 宣判现场有被害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旁听。景德镇肇事案 江西撞死三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