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罪有应得!云南腾冲,61岁老太去建筑工地偷铁皮,路上碰到孙子的同学,13岁的男孩。老太邀男孩同去,男孩同意后又反悔,双方发生争执并动手。老太用衣服捂住男孩口鼻,至男孩瘫软倒在河里,老太不但不救,反而将男孩露在外面的一只脚推进水里,致其溺亡。警方及男孩家属全员搜索,老太知情不报,直到4天后,男孩尸体被发现。一审判决老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但她还提出上诉。
杨立芬住在村里,离村不远的一片空地上,存放了很多建筑用的铁皮围挡。
杨丽芬发现后,趁没人看管偷走了两块。
2025年5月一天的晚上,她骑电动车想再去偷几块铁皮。
路上,她发现孙子的同学,13岁的小范在路边玩手机,就让他一块去偷铁皮。
小范觉得好玩就同意了,杨立芬骑电动车带着他行驶了一段路。
小范突然反悔了,他跳下电动车不想去了。
杨立芬不死心,骑车追着他劝。
小范烦了,推了一把电动车车头,电动车倒地,压住了杨立芬的右脚。
她刚想起身,小范再次推了一把,杨丽芬的拖鞋掉了,小贩捡起来,将他的拖鞋扔到了河里。
杨立芬气坏了,把小范的手机和充电器一块扔进河里。
两人扭打在一起,小范毕竟是个小孩子,凭他的力气,根本抵不过身体健壮的农妇。
杨立芬把小范的衣服撸起来,蒙住他的头,死死捂住他的口鼻。
不知过了多久,小范不动了,手也垂下来,身子软软的往下倒。
杨立芬以为小范被自己捂死了,吓得立刻松了手。
两人扭打的地方,就在河边,小范昏迷后一倒下去,就掉进了河里。
这时候,如果杨丽芬良心发现,对孩子施救,也许就不会发生后面的悲剧。
然而,61岁的杨立芬此时已丧心病狂。
他看着和自己孙子同龄的男孩,身子倒在河里,但有一只脚还露在水面。
她害怕被人发现,反而把小范那只露在水面的脚,推进了水里。
就这样,男孩的身体慢慢沉入水底,杨立芬随后骑电动车逃回家中。
小范当天没回家,他的父母先是到处找,无果后,立即报警。
警方还有很多当地村民,和小范家的亲戚、邻居、朋友,都在找孩子,但一直没找到。
但杨立芬知情不报,他躲在家中,企图逃避责任。
搜救队也没有放弃,一直搜持续救,直到第4天晚上8点,搜救人员,在河里发现了小范的尸体。
杨立芬得到消息后,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事情也已经瞒不下去。
她跑到城里,买了两瓶“三步倒”想以自杀来逃避。
但她想到自己的孙子可怜,就没有喝,把药藏在电动车的储物盒里。
一个60多岁的老太,和一个和自己孙子同龄的孩子,发生争执并下此狠手。
难道两家有什么深仇大恨,还是有什么过节?
据小范的父亲称,两家并无矛盾,而且小范和杨立芬的孙子还是同学,平时关系处的不错。
而且两家也算是邻居,居住的地方,步行不到一分钟。
就算是一个小孩子,不愿协助她偷铁皮,但一个成年人,也不至于对一个称她奶奶孩子下此毒手。
可见杨立芬的心态非常歹毒。
事发后,检方以杨立芬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杨丽芬虽然亲手害死年仅13岁的男孩,但她仍为自己辩解。
杨丽芬称,自己有罪,但并非故意推小范下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她的辩护人也给出了3个理由:1、杨丽芬只是在路上偶遇小范,两人发生争执,属于突发和偶然,并非有预谋的。
也不存在杨立芬故意追求对方死亡。
2、杨丽芬用衣服捂住对方口鼻,只是想制止他的撕扯,并非要置其死地。
在对方倒下后,杨丽芬立即松手,并未继续加害。
3、将对方露在外面的脚推下水,是杨立芬在慌乱中的错误处置,主观上她认为不会导致对方溺亡。
因此,辩护人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
法院认为,杨立芬明知捂住小范口鼻以及落入水中,会导致其死亡。
却在对方落入水中后,并未施救,反而将其露在水面的脚,直接推入水中,导致小范失去生存机会。
在众人搜救时,杨立芬没有主动自首,主观恶意极深,应依法从严惩处。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杨立芬将小范衣服撸起来蒙住头,死死捂住其口鼻,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危险性。
她应当明知可能会导致小范窒息等严重后果。
而后小范落入水中,她还将小范露在水面的脚推进水里。
这种行为明显是对小范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希望避免自己被发现,最终导致小范溺亡,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立芬的行为,导致了小范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且在小范落入水中后,她不仅未施救,还将其脚推入水中,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杨立芬死刑,并赔偿小范父母损经济失6万余元。
目前,双方均提出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