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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台北市议员陈怡君被判刑7年10个月!同时诈领助理费,陈怡君、高虹安、颜宽恒

民进党台北市议员陈怡君被判刑7年10个月!同时诈领助理费,陈怡君、高虹安、颜宽恒三案有啥不同? 47岁的民进党籍台北市议员陈怡君自2018年起担任台北市议员,涉嫌伙同他人诈领助理费684万8568元,今天(12)日下午士林地方法院今判决陈怡君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剥夺公权5年。 这是高虹案二审诈领助理费被判无罪后,首个地方议员因诈领助理费被判刑。在高虹案中,法官认为助理费本就对立委的补助经费,立委可能统筹安排,且高虹安先用后垫不违法,是通过法律案的形式确定了立委助理费的性质。但颜宽恒同样涉诈领助理费案,被台高等法院判决8年,引发类案不同判之质疑。 既然如此,为什么地方法院又对地方议员诈领的助理费认定贪污呢?这就涉及法官对立委助理费和议员助理费认定的性质不同。 立委助理高虹安案法官认为,助理费本就是对立委的补助款,属立委统筹聘请立委安排,其性质不具有公款性质,不能成为贪污的对象。而议员补助适用地方民代补助条例,议员补助费属于议会编例的预算公款,属于机关支配资金,议员虚报人头套取的对象为公款,可成立贪污罪。 但为什么颜宽恒却因诈领助费罪成?一是两个法官对立委助理费的见解不一致,高虹安案法官认为助理费属个人补助性质,不属于公款,不能成为贪污的对象。而颜宽恒案法官认为,助理费属于公款,应成贪污的对象;其次,高虹案法官认为,高虹案冒领之款项用于高虹安之办公室日常所用,没有私人用途。颜宽恒案法官认为,颜宽恒虚报人头所领款项回流到私人账户,应属贪污。 但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必须厘清,立委补助到底属何性质,如果属于立委本身议事的补助款,就不是公款,那么无论是高虹安用将冒领的款项公用,还是颜宽恒将款项私用,都不会改变款项非公共财产之性质,也就缺乏贪污罪之基础。 所以在台湾,法官办案没有绝对之标准,对法律完全凭个人之见解,掺杂太多的政治、人情和金钱因素,即使类案作出不同之判决,也不必追责,还以所谓的司法独立作挡箭牌。所以外界称台湾的司法早已没有了良知。 但议员诈领助理费,因诈领对象已被法律明确定性为公款,所以对议员之定罪法官不敢造次。所以这次陈怡君被定罪判刑,一点也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