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女业主家的院子里,突然闯入两名陌生女子,女业主质问的同时,用手机拍照取证,却被两女子扇耳光、吐口水,并故意打飞她的眼镜。趁她看不清时,两人将她推倒进行围殴,造成女业主多处软组织损伤、视物模糊、听力受损。
当女业主质疑他们私闯民宅时,其中一女子叫嚣: 我怕你给我讲法律吗?我是律师!报警后,打人者当天离开,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仍无实质性进展,女子将视频发布到网上。警方称已入处理。
高女士特别委屈,又十分气愤,她做梦都没想到,在自家门口,莫名其妙的遭到不明身份的2女子殴打。
事情发生在2025年11月30日的下午。
那天高女士正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院子里有动静。
她出来查看时,发现有两名陌生女子,走进了她家的院子, 一名女子在院子里转悠。
另一名女子,正在不停的敲她家的玻璃窗。
高女士心里一惊,院门是关着的,怎么会有陌生人闯入呢?
他们这里是高档私人住宅,她也非常注重个人隐私,根本不想有陌生人的打扰。
高女士马上质问对方:“这里是私人住宅,是谁打开的院门?”
其中一女子大声说:“我打开的,怎么样?我们是出于善意走进你家院子的。”
高女士厉声质问对方:“你敲我家窗户,这也是善意吗?你们这是私闯民宅。”
陌生女子称:“我敲门了,是你没听见,还给我讲这些,宅是指住房,我进去了吗?”
高女士斥责说:“我没听见,或者不同意,都不允许进入我家院子,你这是违法。”
没成想,她这句话刚已落地,陌生女子就炸了毛:“给我讲法律?我是“律师”,怕你给我讲法律吗?”
随着,那名女子冲上来,照高女士的脸就是一耳光。
高女士搞不清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赶紧拿起手机开始拍照取证。
这时另一名女子也冲上来,再次在她的脸上补了一耳光,高女士全程没有还手。
两人还冲她吐口水,甚至故意打掉她的眼镜。
高女士马上看不清东西了,两人趁机把她推倒,对着他连踢带打,还称,打你怎么了?
高女士完全被打懵了,在自家门口,竟然被私闯者围殴?
两人对高女士的殴打,持续了两分多钟才住手。
高女士找到眼镜,而两名莫名闯入者,却口吐芬芳不依不饶。
那名自称“律师”的女子,更是嚣张的把法律当成了自己的护身符。
事后对方却称,她们并非私闯,当时是敲了门的,是高女士没有听到,她们是“善意”的进入院内。
高女士认为:你敲了门,我不同意,或者没听见,作为房主,我有这个权利。
况且,我没听见,不等于默许。
而作为陌生人,在屋主没同意的情况下,硬闯进别人家的院子里,怎么就成了善意?
自称是“律师”、懂法律,更应该遵法守法,怎么会利用身份来欺压老百姓?
高女士担心她们再做出其他事,马上报了警。
事后,高女士发现,自家的门锁被扭的变了形。
其中一女子承认,是她打开的门锁。
警方介入后,已立案,高女士也收到了《立案通知书》。
谁知,事发已经一个多月了,案件仍没有实质进展。
高女士很不理解,本来自己在家里呆的好好的,没招谁,没惹谁。
凭啥无故遭受两名陌生人强行硬闯进院子,还对自己扇脸、吐口水的侮辱?
而至今,她仍没收到对方的道歉, 未收到打人者受到处罚的通知。
而高女士被打后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视力模糊、听力下降。
她又委屈、又气愤,私人住宅的安全和隐私,怎样才能受到保护?
房主在受到侵扰时,该怎样保护自己?
这些至今没有解决的事,像一块大石头一样,压在她的心里让她夜不能寐。
难道作为受害者,在面对自称“法律工作者”的违法,就只能忍着吗?
2026年1月11日,高女士在这件事无实质进展的情况下,忍无可忍,将此事发到了网上,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目前警方已介入。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两名女子扇高女士耳光、推倒围殴致其受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两女子的暴力行为,已违反该条款,应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自称“律师”也不能例外。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高女士的院子属于私人住宅范围,受法律保护。
两名女子未经允许闯入,侵犯了其私人空间权益。
即使敲门未获回应,也不能强行进入,私人住宅不受侵犯。
普通人在家享有安宁和不受打扰的权利,他人无权随意闯入。
《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女士的院子属于私人住宅范围,即使未进入房屋内部,仍构成对私人空间的非法侵入。
自称“律师”者明知是私人住宅却强行进入,更显主观恶意。
目前,警方已介入处理。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