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围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范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构建符合贵州实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治体系。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核心内容与亮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强化本土特色物种保护。《条例》强化对本土特色物种的保护,开展对黔金丝猴、黑叶猴、雷山髭蟾、斑鳠等物种专项监测。加强对黑颈鹤、白冠长尾雉、画眉等鸟类的巡护与监测。通过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基因库建设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的保护。建立并动态调整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开展论证评估,适时调整保护范围。
完善社会参与和收容救护机制。《条例》确立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鼓励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设立贵州省“爱鸟周”与“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明确可以委托动物园、水族馆、宠物医院等机构开展收容救护。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私自占有、买卖野生动物。
细化栖息地与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增设建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点制度,细化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的划定范围和方式。禁止破坏栖息地及干扰野生动物栖息的行为。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展示展演等利用活动,实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平衡。同时,明确规定野外观察、拍摄、低空飞行等活动不得惊扰野生动物,禁止利用无人机挂载抛投器物进行猎捕。
提升执法协同监管效能。《条例》明确行政执法中涉案野生动物的专门性问题认定程序,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建立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