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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女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男子,当天便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发现对方

陕西西安,女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男子,当天便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发现对方偷偷拍摄了与自己发生关系的视频并发给了朋友,不愿意了,先是报警控告对方强奸,未果后,又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6.5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2025年1月15日,四川女子肖某来到西安旅游。 隔天晚上,肖某在与朋友吃饭时,经朋友介绍与男子薛某结识。 饭后,薛某将肖某送回酒店,并于次日凌晨许与肖某发生了关系,期间还偷偷拍摄了相应的视频并发给一名朋友。 事后,肖某发现后,不愿意了,与薛某沟通未果后,报警声称被薛某强奸。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警方介入后,查明肖某与薛某系自愿发生关系,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不过,《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薛某偷拍与肖某发生关系的视频并将视频转发给朋友的行为侵犯了肖某的隐私,警方最终对薛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薛某被处罚后,肖某并没有放过薛某,而后又一纸诉状将薛某告上法庭,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薛某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手机费、检查费共计15135元,另再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面对肖某的控诉,薛某拒绝承担责任,认为,肖某诬告陷害自己,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声称自己并没有侵犯肖某隐私的故意,只是出于私人记录目的,因操作疏忽,误将视频发送给一位相识多年的朋友,且发送后立即撤回,未发生二次传播,认为自己的行为未对肖某造成实质性影响,并且自己也已承担行政责任,不构成民事侵权。 法院怎么判?薛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1、薛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具体到本案,虽然薛某声称自己是不小心将视频发给朋友,但一方面来说,薛某未经肖某同意拍摄与肖某发生关系的视频就已经侵犯了肖某的隐私,另一方面来说,即便是不小心把视频发给朋友,同样也构成侵权行为。 又因《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薛某虽然已经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但是并不能以此免除侵权责任。 2、薛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法院认为肖某要求薛某赔礼道歉应当予以支持。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33元系处理本案违法传播视频行为所产生的必要支出,依法予以支持,其余费用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 又因《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肖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因薛某的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法院认为肖某要求薛某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薛某限期向肖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肖某833元交通费、住宿费。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