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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检察日报》刊发烟台检察机关新闻稿件

27通电话背后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检察官孔国栋对鹿某进行电话回访,询问其近期邻里关系是否和睦,得知双方彻底放下隔阂,便又叮嘱他以后遇事多换位思考、理性处理。“群众带着情绪来,我们不能带着情绪办。倾听,是最好的沟通起点。”这也是他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的切身感悟。

2024年初,一起“案中案”被移送到该院。鹿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先后3次到王某家门口实施砸门锁、涂鸦、扔鞋子等行为。经初步认定,财物损失超过5000元,鹿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然而,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被害人王某提供的防盗门收据真实性存疑。经重新认定,财物损失金额降至3433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鹿某第一次将邻居的鞋子扔到楼道的行为也因证据不足,难以单独认定为一次毁坏行为。鹿某在侦查阶段已经赔偿了王某、与王某签订了刑事谅解书。鹿某认为王某伪造证据致使自己“蒙冤”,转而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涉嫌伪证罪。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法律认定的反转和心中的委屈,让鹿某一时难以接受,遂向检察院提出控告。

2024年11月,该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多次响起。鹿某的27通来电,从起初的愤怒咆哮,逐渐变成反复追问。每一次,接访检察官都耐心回应:“我们理解你的心情,别急,慢慢说……”鹿某不解,认为自己明明已经主动赔偿,为何还差点成了罪犯?如今想讨回公道,为何又控告不成?

检察官没有机械罗列法条,而是先耐心做倾听者,让鹿某充分宣泄情绪、倾诉疑虑,再化身解析员,一遍遍帮他梳理案件时间线与关键节点:“你的第一次不当行为确实因证据不足难以单独认定。”随后,检察官又用通俗语言解读立案标准与犯罪构成要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并非赔偿即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会被追究刑责,法律既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也会规制侵权行为,你务必引以为戒。刑法讲求证据确实、充分,如今案情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诉条件;而认定伪证罪须具备主观故意,现有证据更倾向于存在瑕疵,而非故意伪造。”

电话那头,鹿某语气渐缓,但心结仍在:“那我的钱就白赔了吗?”检察官再变身疏导员:“你已积极赔偿,对方也出具了谅解书,法律上也会为你澄清涉案嫌疑,不妨试着放下负面情绪。”最终,在核实证据变化情况后,该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作出撤案决定。

2025年1月23日,鹿某接过撤案通知书,积压许久的焦虑与委屈,也早已在27通耐心沟通的电话中慢慢释然。

◎办案检察官说

“信访工作就像一座桥,一边连着百姓诉求,一边系着司法公正。群众的这27通电话,背后是他们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待。我们接访办案,就是要守住法律底线,传递司法温度,让每一次沟通都成为化解矛盾、修复信任的纽带。司法的公正,不仅要在判决书中体现,更要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切身感受到,这些,往往就始于‘窗口’那一声耐心的应答。”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检察官孔国栋说。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