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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达90%

星报讯记者从合肥市获悉,《合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印发,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设置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

据介绍,在医疗保险保障方面,医疗救助基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给予9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其他成员给予20%定额资助。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保居民被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追补资助;救助对象救助类型发生变化或动态退出的,已享受的参保资助不再调整;动态新增救助对象未参保缴费的,按救助类型资助参保、随参随缴。

救助对象按规定享受统一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实行倾斜支付,起付标准较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支付限额,具体按《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而在医疗救助保障方面,一个年度内救助对象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规范转诊异地就医的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记者了解到,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设置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其中特困人员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为10000元,救助比例为50%。

此外,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上2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0%、60%、70%比例救助。

据悉,医疗救助费用原则上应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