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男子骑电动车途径一米线店,见老板娘穿着短袖短裤坐在店门口玩手机,停下来,毫不避讳的盯着老板娘的裆部看。老板娘羞怒不已,骂男子,老板闻声也从店里出来,骂男子,而后与男子发生撕扯。过程中,男子用头朝老板胸口顶撞,被老板随即摔倒在地,右手接地崴伤。男子随后站起来辱骂老板及其家人,老板的父亲又给了男子一个耳光。事后,老板报警,结果,警方认为老板与男子之间系互殴,又因经鉴定男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反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老板立案调查。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板有期徒刑7个月,老板表示不服,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商丘中院) 据悉,刘某与妻子张某开了一家米线店。 2023年7月1日下午7点许,男子郭某骑电动车经过刘某家的米线店时,看到张某穿着短裙短裤坐在门口玩手机,便停下来盯着张某的裆部看。 过了一会儿,张某注意到郭某的举动,顿时羞怒不已,辱骂郭某。 彼时在店里忙活的刘某闻声从店里出来,得知事情原委后,也开始骂郭某。 郭某也毫不示弱,回骂刘某、张某夫妻二人。 双方你一句我一句,越骂越激动,还升级为撕扯。 撕扯中,郭某用头顶撞了一下刘某的胸口,而刘某随即将郭某摔倒在地,导致郭某右手接地崴伤。 郭某站起来继续辱骂刘某及刘某的家人,刘某的父亲又给了郭某一个耳光。 随后,刘某报警。 结果警方认为刘某与郭某之间系互殴,又因经鉴定郭某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而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立案调查,而后已送检方审查起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刘某与郭某之间系互殴,认为刘某故意伤害郭某的身体健康,致郭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刘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刘某没有赔偿郭某,未取得郭某谅解,社会矛盾没有化解,不适宜判处缓刑,最终判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判决后,刘某认为量刑过重,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刘某同时表示本案系郭某调戏自己妻子张某在先,郭某用头撞自己,后发生肢体冲突,自己只是本能推搡,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郭某系意外摔倒致伤,同时,郭某是受伤第二天才去医院检查,期间有时间间隔,存在其他致伤可能,鉴定结果的可信度较低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日,郭某骑电动车经刘某与张某经营的米线店时,朝张某裆部看,继而与张某发生辱骂。刘某听见后从店里后与郭某发生撕扯,郭某用头顶刘某胸口时,刘某将郭某摔倒在地,导致郭某的右手接地崴伤。刘某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琐事,与他人厮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认为,鉴定意见显示,郭某手部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该鉴定意见显示受伤部位与郭某致伤原因相符,并有医院检查报告单、影像中心诊断报告书在案佐证,郭某受伤原因、就医、鉴定符合事情发展规律,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认为,刘某的各量刑情节,原审均已考虑。二审期间没有出现新的影响其量刑的事实与证据。 综上,最终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刘某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以骂制骂、以暴制暴不可取!遇事还是要多一些理性!学会依法维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